房屋政策排除同志配偶被裁定违宪 上诉庭驳回房委会上诉

2023-10-17 09:51

上诉庭驳回房委会上诉。资料图片
上诉庭驳回房委会上诉。资料图片

房委会公屋及居屋计划拒绝承认与同性伴侣在海外已婚的公屋申请人或居屋拥有人,把同性伴侣列为「家庭成员」或「配偶」,令同性已婚伴侣不能共同拥有或同居于公屋或居屋。该配偶政策早前被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定对异性夫妇及同性伴侣明显有差别对待,属违宪及构成非法歧视。房委会就两案提出上诉,上诉庭今颁下书面判词,驳回房委会上诉,下令房委会需支付讼费。

胜诉其中一方李亦豪透过律师发表声明表示,他一直只希望能够与丈夫吴翰林合法地生活在家中,但可悲的是房委会基于性倾向的理由残酷地否定其心愿。李虽然感激是日的判决,但胜诉的结果令他痛苦地想起多年前因忧郁症折磨而结束生命的亡夫,已经不能见证这一切,也无法再一起生活。 李衷心希望房委会经过深思熟虑后不会上诉,让已进行逾4年的案件早日止息,亦让亡夫终于可以得到安息 。

李亦豪希望房委会不再上诉,让因忧郁症结束生命的亡夫吴翰林安息。资料图片
李亦豪希望房委会不再上诉,让因忧郁症结束生命的亡夫吴翰林安息。资料图片

代表李亦豪的帝理律师行则表示,歧视不仅令性小众蒙受法律上及经济上重大的不公义,往往亦会对他们造成不可逆转的的心理创伤,因此强烈呼吁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及时主动采取行动,尊重基本人权,包括免受性倾向歧视的权利。

Nick Infinger早前申请司法覆核挑战房委会公屋申请政策拒绝接纳同性伴侣为「一般家庭」的决定,吴翰林及李亦豪则挑战房委会居屋计划拒绝承认已婚同性伴侣为「家庭成员」或「配偶」的决定。高等法院原讼庭早前裁定房委会公屋及居屋计划的配偶政策,歧视同性已婚伴侣,实属违宪及非法,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

房委会就上述两案提出上诉,质疑有关决定不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五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所保障的平等权利,认为异性配偶及同性配偶并不适合比较,而且「配偶政策」排除同性伴侣申请公屋等资格,以及拒绝同性配偶在毋须补地价的情况下成为居屋单位的联名业主,属于回归前的公共房屋社会福利制度申请资格准则,规定只有异性夫妇有权提出该等申请,而且香港现时只认可异性婚姻,异性夫妇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由《基本法》第二十六条所保障。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鲍晏明及区庆祥颁布判词指,本案不牵涉异性夫妇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即使房委会批准同性伴侣申请公屋,不会影响异性夫妇申请公屋的权利,只会影响异性夫妇轮候公屋的平均等候时间,但平均等候时间并非由《基本法》所保障,而且是取决于在当时可用单位数量和申请人数量。另外,涉案居屋配偶政策所牵涉的是同性配偶原本已拥有的居屋单位,他们如申请同住或成为联名业主,也不会影响异性夫妇可申请居屋单位数目。

上诉庭同意原讼庭所指,申请公屋的现行政策明显对异性配偶及同性配偶有差别对待,而公屋供应目标是照顾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要,故异性配偶无权申请公屋存在着基于性取向的差别待遇;在申请同性配偶为「家庭成员」并同住,以及免补地价申请同性配偶成为联名业主方面,亦认为同性配偶与异性配偶在申请资格上地位相若。房委会提出如同性配偶不可申请同住又不能申请免补地价成为联名业主,便可减低同性伴侣购买居屋的意欲,进而增加异性夫妇可购居屋单位数目,但上诉庭指出本案并不关乎居屋购买政策,质疑此点是扰乱视听,亦认为房委会的房屋配偶政策是特别针对同性伴侣,以直接歧视或「更严重的间接歧视」的方式处理同性伴侣的申请,阻吓同性伴侣申请公屋或居屋同住等。

房委会力陈公屋配偶政策目的是鼓励生儿育女及促进人口增长,而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生理上有异,由于同性伴侣不能生育,故不能达致公屋政策目的。上诉庭认为异性夫妇也可不愿或不能生育,实质与愿意或不愿意透过人工生殖或领养方式组建家庭的同性伴侣无异,异性配偶及同性配偶在申请公屋及同住居屋等事宜不应有差别待遇,如异性配偶及同性配偶均因经济需要而需申请公屋,两者并无任何实质分别,而且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具有相同公开和排他性,亦有同等的相互依赖和人际关系,故应被视爲配偶及合资格同住。

房委会又指,居屋政策不允许同性伴侣以夫妻身份购买居屋,居屋购买政策亦不受本案所挑战,认为居屋配偶政策必须把「配偶」定义为「夫妻」,由于同性伴侣并非「夫妻」而不可被视为配偶政策中的「家庭成员」,便不符合购买居屋的资格。若推翻居屋配偶政策,允许同性配偶同住或免补地价成为联名业主,则会破坏同性伴侣不能以绿表或白表共同申请居屋的购买政策。而让同性配偶以个人身份购买居屋后申请另一半成为同住者或联名业主,转让业权予另一半,则会造成法律漏洞,同时颠覆传统家庭优先购买居屋的政策目标。

房委会认为公屋配偶政策对同性伴侣的平等权利干预有限,属正当的差别待遇,同性配偶如合资格成为非长者一人申请者也可申请公屋,只是不能以配偶形式与另一半一同申请,平均等待时间相对较长,更何况已婚同性伴侣又合资格以「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人数较少。上诉庭表明已婚夫妇以「一般家庭」申请公屋时享有优先权,如已婚同性伴侣不能以「一般家庭」申请公屋,便完全剥夺他们的平等权利。

上诉庭驳回房委会所提出的所有上诉理由,同意原讼庭裁定公屋及居屋配偶政策歧视同性伴侣及违宪的决定,认为原审法官的裁定正确无误,驳回房委会就两案的上诉,下令房委会需支付胜诉方的讼费。

香港房屋委员会表示,正仔细研究判词,以作出适当的跟进行动。根据房委会的记录,共接获一宗由同性婚姻配偶以「一般家庭」身份提交的公屋申请,与及一宗要求将同性婚姻配偶加入为资助出售单位家庭成员的申请。

婚姻平权协会就判决发表声明指,高等法院上诉庭维持原讼庭的裁决,明确指出房委会现行公屋及居屋政策,异性配偶及同性配偶有差别待遇,上诉庭裁决再次表明公共政策应该保障所有人士,以免任何人因性倾向而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协会又指,政府不应以零碎方式处理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问题,理应主动与各持分者合作,制定一个全面框架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强调推行同性婚姻是承认同性配偶关系和落实终院早前就岑子杰同性婚权案判决的最佳方法,避免不必要及昂贵的诉讼。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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