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查核机制不全面 陆伟雄促涵盖私教及志愿者 陈廷谦吁聘第三方背景审查
2023-10-13 20:25
曾非礼女童及判囚5年多的男导师程家伦,刑满出狱后,在社区中心担当「义务导师」及重犯,法官在庭上关注「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星岛》记者访问大律师陆伟雄时,陆大状解释相关机制并未涵盖私人补习导师和志愿工作者,认为立法机关和政府应该修订相关条例,令条例涵盖上述两类人士「先彰显到公义」,否则该些人的劣行不被披露,市民便不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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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大状指出,注册的正式教师受名册机制规管,如果犯下性罪行,日后便不能够在教育界相同岗位工作,但如果是非正式教师,例如补习导师或兴趣班导师,便没有相关名册规管,因此雇主在聘用导师时,可通过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向警务处查核应徵者的相关定罪纪录。
陆续指,惟查核机制并不涵盖私人导师或义工等志愿工作者,如果该人任职私人补习导师,一直不加入任何机构,查核机制便不会适用,同理亦适用于志愿工作者,该些人可谓「为所欲为」,故认为相关条例应该修订,令条例涵盖上述两类人士「先彰显到公义」,否则该些人的劣行不被披露,市民便不能防范。
轻判或令社会保障现缺口
另外,现时查核机制亦不适用于根据《罪犯自新条例》而被视为「已失时效」的定罪纪录,换言之,如果判处罚款少于一万元或监禁刑期不超过3个月,案底便不会披露。陆大状认为这并不理想,万一法官轻判,社会保障便会出现缺口,有违保障儿童的立法精神。
律师陈廷谦接受访问时,同意现时欠缺条例规管,惟机构在聘请雇员时,可以透过第三方进行背景审查,正如金融机构会进行信贷审查。陈指透过提供全名,便可以查核对方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纪录,虽然要支付相关费用,但家长可以藉此查核私人补习导师有否性罪行定罪纪录「最稳阵、稳妥」,即使对方因《罪犯自新条例》而案底视为「已失时效」、甚或脱罪,只要曾经展开诉讼,便会查核到。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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