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辩方指「非法手段」《国安法》无清晰定义 求裁定黄碧云等人表证不成立
2023-06-08 12:02
民主派47人参与「35+」初选,涉嫌计画立法会过半无差别否决财案被控,16人否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方今早于西九龙法院作中段陈词,指控罪中所指「非法手段」《国安法》内并无清晰定义,不能轻易定论若被告滥用《基本法》赋予权力即属非法手段,要求法庭裁定吴政亨、黄碧云、何桂蓝及林卓廷表证不成立,毋须答辩。《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将于明日早上裁定众被告是否表证成立。
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先陈词指不由辩方判断控罪详情中何者为可证明串谋协议的公开作为(overt act),此属控方责任,由控方去向辩方指出被告串谋协议及公开作为为何,并无不公或误解。万德豪续指控方只须将串谋协议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而毋须刻板地证明控罪中全部每一粒字,而控罪中(i)至(iv)为公开作为,当中又以(i)——滥用议员职权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并辞职——为核心议题。
万德豪反驳辩方指有充份证据证明上述手段属非法,引用《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中指「作出损害或有倾向损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秩序的行为,包括无差别地反对特区政府提出的议案,并意图以此要胁特区政府;意图以此使特区政府无法正常履行职务和职能;或意图以此逼使行政长官下台及推翻特区政府」,即不属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以本案而言,案中串谋者协议争取立法会过半后,以否决财案为政治筹码,逼使政府妥协。万德豪续指「非法」概念含意广阔,不只有刑事元素,亦包括违宪目的,而且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必须宣誓,串谋者因此必然会干犯发假誓。
万德豪特别回应于选举论坛上被问到会否坚持全面抗争时,林卓廷回答指「如果政府话每个香港人派三万蚊,(财政预算案)我觉得一定要投赞成票喎,冇理由留返啲钱畀政府去做大白象工程㗎嘛」,万德豪认为林卓廷回应旨在含蓄地回避问题,避答会否否决财案「揽炒」,其真正立场可以诉诸时任民主党主席胡志伟,引述其曾指「我哋已经同意咗,就系我哋要运用宪制上面所赋予立法会嘅否决权,否决财政预算案」,故林卓廷不必明言,免落人口实。万德豪指事实上民主党为了存活别无他选,2019年区选民主派大胜后,民主党若不主张否决财案,将会被边缘化,难以于初选中出线。
大律师梁丽帼代表吴政亨反驳指控罪中「非法手段」并没有具体说明,控方只摘取无差别否决财案说明,陈官代控方说明本案串谋条款为颠覆政权,公开作为即为控罪中(i)至(iv)。梁丽帼又指没有任何证据指控吴政亨与初选中人有共同目的,《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反驳指吴政亨却有行为协助「35+」计划,动员选民投票支持初选胜选人。陈官解释吴政亨facebook文章显示其5月已知悉戴耀廷办初选目的,还继续支持下去,直指吴政亨一直协助教唆串谋,《国安法》实施后成为串谋者之一。
大律师沈士文代表黄碧云及林卓廷则反驳指,控方开案陈词指出被告串谋于立法会无差别否决财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呼应《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第3AA(3)(f),然而「非法手段」没有法律定义,上述条例为新法,于前年5月才实施,以填补现存法例中相关空白之处,故案发时并不适用,上述否决财案等三者当时没有违法。其次沈士文指控方除无差别否决财案外,亦需举证证明被告有意逼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两者,可是控方却无就此举证。
大律师Trevor Beel 代表何桂蓝补充指控罪最高可判囚终身,有必要知悉何谓非法手段,此为案中关键,然而条例并无清晰定义。Trevor Beel认为无差别否决财案是否属滥用权力不能由控方说了算,控方既没有提出任何立法文件作根据支持,也没有传召宪法专家等人作供说明,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说法。Trevor Beel又指《基本法》没有写明特首届时必须解散立法会,李官反问还能如何解开困局,Trevor Beel举美国经验为例指最后应由双方谈判解决。Trevor Beel指出指证何桂蓝有意颠覆政权的证据乏善足陈,《基本法》内订明否决财案、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的后果,是否属滥用权力值得商榷,顶多只有《墨落无悔》声明一份文件可以证明何桂蓝同意无差别否决财案,其馀时段均未就此表态,故证据薄弱。
众被告全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和与其他人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即——
(i)为以下目的宣扬、进行或参与一项谋划,旨在滥用其在当选立法会议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受托的职权——
(a)在立法会取得大多数控制权,藉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不论当中内容或内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区别拒绝通过;
(b)迫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50条解散香港立法会,从而瘫痪政府运作;
(c)最终导致行政长官因立法会解散和重选的立法会拒绝通过原财政预算案而根据《基本法》第52条而辞职;
(ii)为达致上述谋划,参选或不参选立法会选举,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该选举;
(iii)承诺或同意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在审核和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时,按照该谋划,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据《基本法》第73条所订的职权;
(iv)承诺或同意在该选举中当选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在该选举中当选后,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于履行其立法会议员职责,即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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