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4人被控旺角非法集结案 3人无罪获释1人获罪还押待判
2023-05-12 17:17
2020年5月10日母亲节,有人发起九龙区游行等活动,大量示威者于旺角聚集堵路。4名男子否认参与非法集结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两罪,经审讯后,其中案发时19岁无业男今日(12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馀下3名男子均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叶啓亮还押定罪被告至5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其劳教中心报告。
被告依次为李炜健(24岁,保险从业员)、关世豪(24岁,地盘工人)、何伟康(21岁,无业)及蔡尚缙(26岁,仓务员)。他们同被控1项参与非法集结罪,被控于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弥敦道及花园街之间的山东街一带,连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非法集结。
何另被控1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被控于同日同地携有攻击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叶官裁决时指,控方本身依赖一名警员的调查,以辨认两名被告身分,但案发时没有警员在现场见到他们,证据纯粹单靠拍摄相片,片段亦并非清晰,大多都是正面或侧面,更有被拍摄的人士有浏海,其头发颜色不突出,故不能透过涉案片段来肯定被告,且片段只是9分钟,只证明到被告李炜健在路上停留或行走,没有任何控方证人在现场观察,不能单单依赖片段,以证明其出现目的必然是参与非法集结,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下,裁定李参与非法集结罪名不成立。
叶官再指,被告关世豪曾交出银行月结单,以表达出在案发当日有消费记录,以及曾出现在恒生银行,多次低头按电话,与其交出的案情脗合,不能唯一推论就是关参与非法集结,同样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蔡尚缙在片段中没有使出指骂警员、投掷物品的行为,亦没有警员在旁观察,认为单单依靠片段指出蔡在现场逗留,不足以证明曾参与非法集结,裁定罪名不成立。
叶官另指,控方就被告何伟康的证据除了相片及片段外,再依赖另外一名警员追捕何的过程,包括他在何背包搜出未开封的黑色面巾、生理盐水及绷带等物品,而且何当时的衣著外观跟在场示威人士没有区别,认为当时怀有同一样目的,破坏社会安宁,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名成立;而就另一控罪,何的随身物品均可用于示威的物品,同时亦特意从沙田住所来到旺角参与示威活动,一身装束下预期冲突情况,再考虑积累效应下,相信涉案行山杖可供他自己或他人伤害之用,同样裁定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名成立。
辩方求情表示,被告何伟康案发时是没有工作,但现时已成为汽车维修学徒,关于本案的案情并不是太严重,整个集结只历时45分钟,没有严重暴力事件、破坏情况及有警员受伤等,明白何虽被搜出抗争物品,但证据显示出他没有使用该些物品,加上当时受到社会气氛影响,人生经验不够丰富而不懂正常途径表达,现时已得到很大教训,了解到这些行为有严重后果。辩方续指,何得到教会牧师等人撰写求情信,提及已经很后悔,希望法庭给予机会,改过自新,因此希望法庭考虑其本身性格不坏,并低估法律后果下,为被告索取报告。
叶官指,由于本案控罪是严重罪行,再考虑其年纪,便押后案件至5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劳教中心报告,期间须还柙看管。
法庭记者:锺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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