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期病人冀有尊严离去 医衞局今年内就预设医疗指示拒急救立法
2023-05-10 20:19
让末期病人或无精神行为能力人士有尊严地离开人间,一直具有争议。立法会衞生事务委员会最新文件显示,医衞局今年内拟就预设医疗指示交修订并公布立法框架,当中分别为预设医疗指示的法律框架;及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法律框架,以及让及末期疾病的院舍病友可以更易选择在居处离世。
病人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数目升 2013年仅325份 2021年升至1742份
立法会衞生事务委员会本周五(12日)讨论有关预设医疗指示和病人在居处离世的立法建议。医衞局提交立件指出,在香港立法规管预设医疗指示的建议早在2004年提出。预设医疗指示以及让末期病人可以在居处离世是尊重病 人选择、提高临终病人的生活质素的重要政策措施。预设医疗指示通常是指以书面作出的陈述,以便订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决定时,在陈述中指明自己一旦无能力作决定时所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而在居处离世则通常指病人可在其选择的地方渡过最后的日子,例如在家中、安老院或护养院, 而不一定在医院。
香港现时并无法例或案例订明预设医疗指示的法律地位。医管局一直有根据普通法让其病人于有需要时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惟因未立法成文,因此预设医疗指示对订立该指示的人士及业界均产生不确定因素。同时,自2012年以来,每年由医管局病人订立的预设医疗指示数目有上升趋势,其中列明拒绝接受心肺复苏术的指示由2013年的325份,增至2021年的1742份,升幅逾4倍。
最新立法会衞生事务委员会文件显示,局方今年内拟就预设医疗指示交修订并公布立法框架,当中主要会在三方面进行修订,包括立法预设医疗指示,规定任何年满 18 岁、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士可订立预设医疗指示,以订明如该人无精神能力行事时,不得对该人施以其指明的维持生命治疗。
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时,须有两名证人见证,而其中一人须为医生,以订立该指示时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亦须向订立者解释预设医療指示的性质及拒绝指明治疗的后果。如订立者想撤销预设医疗指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烧毁、撕毁等其他方式。
另外,医生亦可向列明拒绝接受心肺复苏术的预设医疗指示订立人,在其所订的条件获符合时,另行发出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指明不得向该病人进行心肺复苏术。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须由两名医生发出,而其中一人须为专科医生。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将会采用法定订明表格,以方便识别。
由于现时救护人员必须要为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医疗护理的人进行心肺复苏术,故政府亦会修订相关条例,以遵从预设医疗指示及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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