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毕业生咬断警手指囚5年半上诉遭驳回 官:被告「无意识行为」抗辩理由缺证据支持

2023-03-24 16:48

杜启华。 资料图片
杜启华。 资料图片

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广场爆发冲突事件,港大毕业生杜启华被指蓄意咬断警长手指及挥打雨伞致高级警司手指骨折。审讯后被裁定有意图而伤人等4罪成,判囚5年半。杜提出定罪上诉,惟上诉庭法官彭宝琴拒绝批出上诉许可,今(24日)午颁下书面理由。判词指,杜在案中倚赖「无意识行为」这一抗辩理由,却缺乏证据支持,根本未能满足提证门槛。

上诉人杜启华(现26岁),经审讯后被裁定有意图而伤人、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袭警及公众地方扰乱秩序共4罪成,他就前两者提出定罪上诉。

法官彭宝琴在判词中,引述上诉方提出的理由,辩方指原审法官陈仲衡在考虑「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时,聚焦在伤势影响而非伤害本身,是原则出错。惟彭官指出,上诉方提供的案例是裁判法院上诉案件,并无约束力,案例亦没有解释何谓「伤害本身」,而「严重伤害」是事实裁断,伤害不须永久或危险,而是法官对证据的整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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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续指,原审控辩双方不争议高级警司无名指远端骨折,而骨折这情况并非出现在所有案件,上诉方透过案例以不同伤势作出比较,及以《雇员补偿条例》的丧失赚取收入能力,来厘定伤害是否属「严重伤害」,是漠视法律原则和无助法庭处理有关争议。彭官在判词中又指,陈官是审理刑事案件的资深法官,陈官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达致「严重伤害」这事实裁断,并无任何可垢病之处。

至于就「有意图而伤人」罪,上诉方指陈官在原审时从错误出发点考虑专家证供。彭官在判词中,指出如果辩方想倚赖「无意识行为」这一抗辩理由,须肩负提证责任,但上诉人在原审不出庭作供,无直接证据指出他当时的精神状态或身体状况,而辩方专家只处理「反射动作」这议题,但却没有为上诉人进行过检查或查询,而是单凭观看影片,从而认为上诉人的咬噬动作可能是反射动作,辩方专家的结论显然属臆测。

判词续指,「无意识行为」这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起码证据极为薄弱,根本未能满足提证门槛,而原审法官亦对这争议及专家证供作出详细分析,故彭官并不认为上诉人在这方面有任何合理可争辩之处。彭官最终拒绝批出上诉许可,但重申上诉人仍有权再次向上诉庭提出申请,但如果上诉庭认为没有理据的话,有权下令在等候上诉期间的羁留时间不视为已服刑期。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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