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国安法》释法 海外律师须获特首发证明书方可处理国安案件
2022-12-30 20:34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30日)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关于《香港国安法》第14及47条的释法草案。根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是否能聘请海外律师处理《香港国安法》案件,属于《香港国安法》第47条规定,需要由行政长官认定的问题,应当得到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处理,如香港法院无提出申请,国安委应根据第14条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问题作出判断及决定。意味日后相关问题,行政长官属最终决定人,决定相关案件能否聘请海外律师。
今次释法源于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获法院批准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为其涉及的《香港国安法》案件辩护,律政司提出反对被驳回,及后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被拒。特首李家超在上月底向中央提交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释。
《香港国安法》第47条列明,香港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遇到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证明书。今次释法文件就指出,是否可聘请没有本港执业资格的律师参与涉国安法案件,属于须由行政长官判断的问题,但这个安排需由法院提出,寻求行政长官处理。
至于若好像现在,法院未有提出申请,全国人大常委则称,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其法定职责,即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其决定更是不受司法覆核,及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换言之,将来遇到类似问题时,法院可提请行政长官决定,或由行政长官带领的国安委主动处理,事件的最终决定人落于行政长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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