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裔律师投诉警不合理对待反被控误导警员 裁定罪名不成立 

2022-11-29 16:49

被告周祖梁。陈极彰摄
被告周祖梁。陈极彰摄

中国籍巴基斯坦裔律师前年陪同一名顾客录取口供,事后向警方投诉在警署内被警务人员不合理对待。投诉警察课接手调查之后,控告律师误导警务人员,他否认控罪,经审讯后今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温绍明指,被告作为律师理应使用更精准的用字,但法庭未能排除他出于对警员的偏见,或记忆模糊而用较强烈的字眼描述事发经过,不肯定他刻意误导。

被告周祖梁(43岁,律师)被控于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湾仔军器厂街3号坚伟楼附翼地下投诉课警察报案中心1号会面室明知地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的陈述或指控,以误导警务人员,即警长34229。控方案情指,被告在2020年12月向警方投诉,指自己同年11月陪同顾客到警署录口供,在训示室被警方以粗口问候和包围,乘升降机离开时又突遭3名便衣警员按著肩膊著他保持冷静。但警方查看闭路电视片段后发现被告所说的并非事实,遂将他拘捕。

裁判官裁决指,被告在训事室内透过传译员向警方对话,传译员指当时双方皆大声说话,争执并非单方面。惟4名涉案警员却将矛头指向被告,说他挑起事端情绪十分激动。警员又指在升降机内,众人保持距离无身体接触,裁判官观看闭路电视后,发现内里有很多空间,全部人却肩并肩地站立,做法奇怪,因此拒绝接纳各警员为诚实可靠的证人。裁判官续指,闭路电视片段有1秒缺失,整个事发经过不完整,未能排除被告的指控属实。

裁判官认为,虽然被告就警署内遭遇的描述欠准确,不过难以称得上是误导,极其量是在情绪激动下夸大其词,或记忆模糊,以及出于对警员的偏见而使用较强烈的字眼。裁判官表示,被告作为律师理应使用更准确的形容,但他在本案中卸下身分,只是一名激动的投诉人,故控方未能肯定其刻意误导,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法庭记者:汤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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