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吕世瑜煽动分裂囚5年上诉被驳回 维持原判

2022-11-30 10:39

吕世瑜上诉失败 。资料图片
吕世瑜上诉失败 。资料图片

理工大学男学生吕世瑜前年在公开频道煽动港独及出售胡椒枪,早前承认违犯《港区国安法》的「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法官胡雅文原判他监禁3年8个月,但因为案件被裁定为「情节严重」,按例须判囚5至10年,故改判为监禁5年。吕未能获得全数三分一减刑,不服刑罚提出上诉,为首宗针对国安法量刑指引的上诉案。上诉庭今颁布书面判词,裁定吕的认罪答辩不能适用于将最终刑期调整至低于强制性的5年最低刑期,维持原审法官判处的五年监禁刑期,驳回吕的刑罚上诉,故吕须服毕5年刑期。

上诉庭重申《国安法》与本地判刑法律并行,以达致维护特区内国家安全的目标,遇有不一致之处,则优先采用《国安法》条文。《国安法》中有关全面严格执行法律以达成首要目的的指令,应用于《国安法》的处罚机制。上诉庭裁定并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适用于《国安法》罪行的判刑,而可容许的求情因素必须无损首要目的,有关求情的本地判刑法律,必须无损刑罚学考虑的效力及不损害首要目的的情况下,方能适用。

上诉庭指《国安法》第21条选择以监禁作为唯一处罚方式及设定刑罚幅度,认为5年的最低刑期是强制性的。上诉庭诠释《国安法》第33条第一段订明判刑法庭的3种处置方式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及「免除处罚」。若法庭决定「从轻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罪行,无论法庭给予多少扣减,最终刑罚不能低于强制性5年监禁的最低刑期;若法庭决定「减轻处罚」,则可将刑罚减轻至低于5年监禁的刑期。

上诉庭解释指,若应用求情因素将刑期扣减至低于5年,则有违法律草拟者就「情节严重」的罪行严重性之判断,亦有损有关此类罪行的刑罚学考虑,因而损及首要目的,故认为求情因素与《国安法》第21条或第33条第一段都不能兼容。

上诉庭裁定吕世瑜所干犯的罪行被正确界定为属「情节严重」类别,而其认罪答辩不能适用于将最终刑期调整至低于强制性的5年最低刑期。因此,上诉庭维持原审法官判处的5年监禁刑期,并驳回他不服判刑的上诉许可申请。

上诉庭认同原审法官指,涉案罪行属《国安法》第21条下「情节严重」类别中「罪责较低者」的裁断。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所采纳的量刑起点监禁5年6个月是在合理范围之内,故并无基础指有关判刑明显过重,予以干预。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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