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认煽动分裂囚5年上诉称情节非严重 交手机助查及早认罪应获减刑

2022-10-13 13:40

被告吕世瑜当日被捕。 资料图片
被告吕世瑜当日被捕。 资料图片

25岁理大男学生前年起夥同另一名男子管理Telegram频道,煽惑他人对抗共产党及港府,今年承认了1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扣减认罪折扣后原被判监3年8个月,惟因《国安法》条文列明情节严重者须判囚5年以上,终改判囚5年。被告不服判刑,今早于高等法院上诉指主动交出电话密码协助警方,及早认罪,根据条文应减轻处罚。法官潘兆初问及条文应理解为5至10年监禁作为量刑起点范围,抑或5年监禁是强制刑期下限时,双方均需时准备回应,上诉庭遂押后至本月24日续审。

上诉方由资深大律师蔡维邦代表,答辩方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代表。蔡维邦指出案中2个重点为法庭何以判断本案属情节严重,另外《国安法》第33条有关减轻处罚条文应如何诠释。蔡维邦指被告主动交出电话密码协助警方,转变心意及早认罪,根据第33条应减轻处罚,不应判断为情节严重。蔡维邦引用「美国队长2.0」马俊文案相比,指马俊文在港九各处高叫「香港独立」,宣称《国安法》只是装饰,香港独立没有违反《国安法》,没有认罪,受审后定罪判囚5年。蔡维邦指反观本案被告吕世瑜表述有限,虽然管理Telegram 公开频道,但大部份并非由被告撰写,而且被告没有详细计划分裂国家,所谓「革命」没有路线,情节比马俊文轻微,加之配合警方有明显悔意,5年半量刑起点明显过重。蔡维邦又反指如有情节更严重的被告认罪,量刑由7年半扣减3份1至5年,刑期方等同马俊文。

法官潘兆初反驳根据条文,量刑应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再视乎有否空间减刑及考虑被告有否悔意。蔡维邦质疑如有被告量刑贴近5年下限,则即使有真诚悔意也无法减刑。潘官同意,引述终院裁决指如《国安法》立法原意为与本地法例并行不悖,寻求兼容互补,条文与普通法有抵触时,应以《国安法》条文为依归,故即使有真诚悔意也无法减刑。法官彭伟昌补充如属情节严重者,其悔意于判刑亦无足轻重。

潘官终向双方提问指条文中「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究竟应理解为5至10年监禁作为量刑起点范围,抑或5年监禁是最终刑期下限,进而再问如5年是判刑下限,那又是否强制下限?法官彭宝琴指出条文中未见强制字眼。蔡维邦回应道应为量刑起点范围,周天行则认为是强制下限,惟2人均表示需时搜集资料支持说法。上诉庭终押后续审。

被告吕世瑜承认于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在香港连同其他人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原审法官胡雅文当时认为案件属情节严重,被告罪责重大,以5年6个月为量刑起点,及早认罪扣减3份之1刑期,原判囚3年8个月。惟经控方提醒《国安法》条文列明情节严重者须判囚5年以上、10年以下,法官终推翻原判,依例改判被告最低刑期监禁5年。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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