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就查册提终极上诉许可获批 官指涉重要性法律论点
2022-11-18 11:18
港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前年车牌查册来制作节目报道元朗「七二一」事件时被控,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名成立,罚款6000元。蔡玉玲早前上诉遭驳回,今到高等法院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李运腾法官认为辩方大律师田奇睿提出的一条涉及诠释《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的法律问题,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亦具合理争辩之处,故批准上诉许可,把案件交回终审法院处理。
相关新闻:
7.21铿锵集编导蔡玉玲 上诉虚假陈述罪遭驳回:https://bit.ly/3AqXB9x
就查牌定罪案上诉官押后公布书面裁决 蔡玉玲:案例为业界致负面影响:https://bit.ly/3Eie4OG
蔡玉玲就查册案委托律师上诉 称「放弃公义必悔恨终生」:https://bit.ly/3tHNlpC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4(2)条,运输署署长需向提出申请取得登记册内有关车辆任何详情的人,供给一份列明该等详情的证明书。李运腾法官认为辩方所指:「运输署署长可否以申请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为由,拒绝批出提供有关证明书?」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特别是对新闻界或以不同目的去查册的人士有所影响。
李官指他虽然已裁定公众人士查册权利并非绝对,条文内「须」字眼并非强制性,署方有权拒绝查册申请,但他仍认为有关条文的诠释非表面看来如此简单容易,相信不同律师会有不同的看法,故具合理争辩之处,适宜交由终审法院再作定夺。
蔡玉玲提出的第二条法律问题指,「如运输署署长以申请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无关为由,拒绝批出提供有关证明书,『交通及运输事宜』该如何定义?蔡玉玲就道路上使用车辆而进行的新闻调查是否属于交通及运输事宜』?」李官拒绝批准此问题予终审法院,蔡玉玲在庭外表明将会就被拒问题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蔡指她「由头到尾都平常心,早有准备案件会上诉至终审法院, 直到今日都谂唔到有咩放弃的理由,希望继续行一条追求公义的路,无论赢定输都会行依条路」。
37岁记者蔡玉玲被控分别于前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为取得私家车LV七XX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陈述,即表示申请证明书以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
法庭记者:刘晓曦
《星岛头条》APP经已推出最新版本,请立即更新,浏览更精彩内容:https://bit.ly/3yLrgYZ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