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乐陶旗下安乐机电公司承认违竞争法 罚款1.5亿元

2022-11-04 08:31

潘乐陶旗下公司违法,罚款高达1.5亿元。
潘乐陶旗下公司违法,罚款高达1.5亿元。

前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丈夫潘乐陶辖下的安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机构在4年间屡应对方要求报价更高,以助投得空调工程合约,涉及工程销售总额约20亿港元,构成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围标,违反《竞争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竞争事务委员会在今年6月于竞争事务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在首轮诉讼及即将展开第二轮诉讼中,安乐机电设备工程公司承认法律责任,今(4日)被判罚1.5亿港元。

图辑显示潘乐陶案相关详情:

安乐工程及安乐机电主动与竞委会接触。资料图片
安乐工程及安乐机电主动与竞委会接触。资料图片
前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料图片
前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料图片
潘乐陶(中) 旗下公司遭重罚。资料图片
潘乐陶(中) 旗下公司遭重罚。资料图片
竞委会就涉及安乐在香港提供空调工程的合谋案件,于竞争事务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资料图片
竞委会就涉及安乐在香港提供空调工程的合谋案件,于竞争事务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资料图片
潘乐陶旗下的安乐机电公司违法。资料图片
潘乐陶旗下的安乐机电公司违法。资料图片

竞争事务委员会于今年6月16日,就涉及在香港提供空调工程的合谋案件,于竞争事务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竞委会今日(4日)宣布,于首轮诉讼及竞委会即将就关连事宜展开的第二轮诉讼中,被列为答辩人的安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同意承认法律责任,并已按照竞委会的《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合作及和解政策》,与竞委会订立合作协议,而其员工佘嘉伟及郑洁纯同意承认法律责任和跟竞委会达成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安乐机电违反了《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员工佘嘉伟及郑洁纯牵涉入违反该守则;就首轮和第二轮诉讼,对安乐机电施加1.5亿港元的罚款;及向业务实体答辩人收取竞委会的调查费用及讼费。除了此命令,答辩人及安乐机电的母公司安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需要按照合作协议,遵从多项额外规定,包括就首轮及第二轮诉讼,向竞委会提供全面协助,及按竞委会所定的要求,加强整个集团的竞争合规措施。

审裁处考虑到安乐工程及安乐机电主动与竞委会接触,以处理竞委会的执法行动,并承诺履行合作协议中所有规定,竞委会将行使酌情权,向审裁处申请押后首轮诉讼中涉及安乐工程的法律程序,但至于涉及安乐机电的法律程序,则仍会继续进行。

竞委会行政总裁毕仲明表示,此案标志着竞委会在调查空调工程界持续多年的合谋行为,取得重要进展。资料图片
竞委会行政总裁毕仲明表示,此案标志着竞委会在调查空调工程界持续多年的合谋行为,取得重要进展。资料图片

竞委会行政总裁毕仲明表示,竞委会与本案数名答辩人达成合作协议,标志着竞委会在调查空调工程界持续多年的合谋行为,取得重要进展。从执法角度而言,合作协议一经法庭接纳,将让竞委会有效及迅速地处理执法个案,节省进行抗辩聆讯所需的大量时间和公共资源;而在处理法律责任问题和确保合规的事宜上,亦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这做法亦清晰展示了竞委会的《合作政策》,如何为业务实体提供宝贵机会,让其适时承认法律责任及接受合作条款,以处理涉及他们的执法行动。而有关的合作条款,是会根据合作方是否尽早提供合作,以及合作的价值和程度而订立。

在首轮诉讼中涉及其馀答辩人的法律程序正继续进行,而第二轮诉讼亦快将展开。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合作答辩人及安乐工程将在该等法律程序中,向竞委会提供协助。竞委会将适时公布第二轮诉讼的详情。

竞委会回覆指安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乐机电)及安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乐工程)将需要按照合作协议,遵从多项额外规定,包括就首轮及第二轮诉讼,向竞委会提供全面协助,以及按竞委会所定的要求,加强整个集团的竞争合规措施。
 
考虑到安乐工程及安乐机电主动与竞委会接触,以处理该会的执法行动,并承诺履行合作协议中所有规定,竞委会将行使酌情权,向竞争事务审裁处申请押后首轮诉讼中涉及安乐工程的法律程序,但至于涉及安乐机电的法律程序,则仍会继续进行。如出现任何不遵守合作协议条款的情况,竞委会保留恢复首轮诉讼中涉及安乐工程的法律程序的权利。在安乐工程及安乐机电完全履行合作协议下的规定后,竞委会将申请终止首轮诉讼中涉及安乐工程的法律程序。涉及首轮诉讼的信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信兴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士的法律程序,正继续进行。
 
第二轮诉讼亦将会同样涉及在香港提供空调工程的合谋行为,详情将适时公布。
 
竞委会又指,建议对安乐机电施加的1.5亿港元罚款,是按照竞委会发布的《建议罚款的政策》计算,该政策包含了审裁处在过往案件中就计算罚款额所提供的指引。政策中列明,在厘定基本款额时,竞委会将考虑涉事企业在香港的违法行为相关的销售值(并非企业的营业额);行为的严重程度;及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等。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受《竞争条例》列明的法定罚款上限所限,即业务实体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的本地年度营业额的 10%,最长 3 年。
 
自《竞争条例》全面实施以来这6年多,竞委会已就 12 宗案件入禀审裁处,而在审裁处已经作出裁决的5宗案件中,竞委会全部获判胜诉。另外,判处的罚款及调查费用,均会缴付予特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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