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催生血崩亡|裁判官裁定死于不幸 建议加强产科急症训练

2022-09-22 15:30

死因裁判官何俊尧裁定死者死于不幸。
死因裁判官何俊尧裁定死者死于不幸。

26岁女警怀孕37周时,疑因妊娠毒血症需即时在伊利沙伯医院催生,但同日成功诞下女婴后子宫大量出血,3日后死亡。死因研讯早前审结,死因裁判官何俊尧今午裁定,死者的死亡结论为死于不幸。

死者家属在庭外见传媒。
死者家属在庭外见传媒。

何官裁决时指,解剖报告显示死者死于弥漫性血管内凝血障碍(DIC),背后原因则是子宫收缩乏力,所致的产后出血;其他重要但非直接的死因则包括:胎盘残留物和妊娠毒血症(PPH)。对此三位专家证人持不同意见,其中家属延聘的妇产科教授劳子僖主张,胎盘残留物、子宫收缩乏力为致命原因,其他促成的因素PE,DIC则是由上述事情所引起。

何官认为,劳在报告中花了大量篇幅讲述死者贫血、PE、产后出血、胎盘残留物的机制及风险等,给人印象是事情的确如他所述,然而他似乎避重就轻,只提及对自己有利的数据,漠视对他不利的部分,形容劳「见树不见林」。再者,劳在庭上作供时,措辞主观,例如称「有脑嘅医护会攞多两包血」,也没有解答另一专家、妇产科教授梁德杨的疑问;面对裁判官提问时,又以「好技术性」、「我都唔知点样解释令你明白」等回答。因此何官对劳意见的可靠性有保留,不会依赖。

相反,另外两位专家梁德杨、谭永雄则认为,羊水栓塞(AFE)与死者情况较为吻合,虽然法医未能在死者肺动脉中找到胎盘细胞,但何官同意梁所称解剖仅可反映结果,无法显示AFE导致的功能性问题,加上死者生前经历多次输血,离世后找不到相关表徵也不足爲奇。何官亦接纳梁分析指,当时死者患AFE继而引发DIC,院方在情况未有改善下,便进行切除子宫手术才是致死原因。

至于决定为死者切除子宫的医生李栩翎,坚称她当时已考虑过死者或患AFE,何官指出其详细的医疗报告却偏偏遗留纪录此点。而且,被问到为何有此考虑依然同意会致出血的切除子宫手术,她未能正面回应。何官认为,死者产后的验血报告显示她的凝血障碍或会恶化,不应该贸然切除子宫,故此不能放心接纳李曾想过AFE的可能性。

有关死者胎盘残留物、子宫切除等问题,何官接纳梁所称,院方未有发现死者胎盘不完整、子宫留下残留物是不能接受,虽然残留物对子宫乏力及产后出血有所影响,不过这对死者其后心脏停顿没有因果关系,因当时已经止血,故此并非致死原因。

综合上述因素,何官裁定死者分娩后,因爲AFE继而引发的DIC,医护未有察觉及改善问题,而为她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导致腹腔出血后死亡。何官认AFE并非足以致命,不符合「死于自然」的结论。因何官采纳梁称切除子宫手术才是致死原因,故裁定死者「死于不幸」。

何官向医管局提出数项建议,包括:于所有产房增设定点照护测试(point-of-care)设备,以予医护进行血栓弹力图(thromboelastogram)分析,快速评估病人的凝血功能,及早作出应对措施;为妇产科制订大量输血方案(massive transfusion protocol),纳入有关不同专科之间的合作指引;在所有产房设立独立固定的手术室,以应付妇产科急症;加强产科急症的训练,特别是针对临床上批判性思考的训练,以及加强医护人员对AFE的认识,包括诊断和治疗方法;制订机制确保医护人员严格遵从产科临床方案 (obstetrics clinical protocol),尤其是有关作医疗纪录的指引。

死者胞姊(中)在法庭外表示满意裁决结果。
死者胞姊(中)在法庭外表示满意裁决结果。

死者胞姊叶素利闻裁决后痛哭,她在庭外见记者时,表示满意裁决结果,家属亦感释怀,但形容在过去6年十分艰难,终于可以证明胞妹因医疗介入而死亡。她强调,非要藉研讯追究,只是希望了解事件的原因,厘清责任问题,又谓病人与医生不是对立,希望他们会接纳建议避免重蹈覆辙。

死者叶素欣于2016年10月6日入住伊利沙伯医院,催生后同晚诞下女婴,但分娩后大量出血,院方先后为她进行塞止血球、切除子宫手术等止血程序,延至10月9日上午去世,终年26岁。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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