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司机申许可证从事Uber被拒提覆核 称网约车需求殷切具「合理理由需要」

2022-08-24 17:29

两名司机申许可证从事Uber服务被拒提覆核。 资料图片
两名司机申许可证从事Uber服务被拒提覆核。 资料图片

两名Uber司机3年前向运输署署长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被拒,上诉至交通审裁处亦遭驳回。二人认为处方决定属法律上出错,有关的《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亦涉违宪,早前入禀申请司法覆核推翻决定。申请方今日于高等法院指现时网约车服务需求殷切,具「合理理由需要」获发许可,而署方错误诠释条文。交通审裁处一方重申并非反对科技,但反驳所谓需求更应说成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乘客偏好,不构成合理理由需要,

申请人为陈海涛及言伟豪(音译,Chen Hai Tao及Yin Wai Ho),答辩人为交通审裁处,建议利害方为运输署署长。申请方代表资深大律师陈乐信陈词引述《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14(1)(e)条,提到私家出租汽车服务等5类服务,如署长信纳申请中所提供的详情、申请人持有有效第三者保险及车牌,加上出租服务有合理理由需要便可发出出租汽车许可证。陈乐信认为署方错误诠释条文,「合理理由需要」应取决于出租汽车的车辆类型,而非2人报称的出租汽车服务。陈乐信解释发牌制度原意只在规管驾驶者操守及罚则,而现时网约车服务需求殷切,案件不应拖延,目前情况已令申请人损失机会谋取收入。

答辩方代表资深大律师孙靖乾陈词指若「合理理由需要」只取决于出租汽车的车辆类型,则会形成法律漏洞,令所有Uber同类型网约车应用程式合资格通用。孙靖乾又反驳网约车服务需求殷切一说,认为与其说需求,更应说只是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乘客偏好,不构成合理理由需要。孙靖乾重申己方并非反对科技,分析交通审裁处意识到本港有需要公共交通,指出公共交通服务正应受规管,法官高浩文反问「条例要求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服务继而发牌岂不就是规管?」孙靖乾再诉诸立法原意指应由公共交通工具提供大众交通服务,高官再问到现今公私界线已经模糊,经发牌后私家车司机可以私家车提供公共汽车服务,直言孙靖乾立场略为混乱。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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