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佣跳工|入境处:如有证据显示曾受苛待 可行使酌情权批准转雇主

2022-08-07 22:24

入境处指如有证据显示外佣曾受苛待,处方可行使酌情权批准转雇主。资料图片
入境处指如有证据显示外佣曾受苛待,处方可行使酌情权批准转雇主。资料图片

有关注外佣权益的组织今日表示,入境处以怀疑「跳工」为由而拒批外佣签证的个案急增,批评相关做法变相剥削外佣决定中止合约权利,令受苛待的外佣不敢辞工。入境处表示,外佣在两年合约期内提出在港转换雇主的申请,通常都不会获得批准,若外佣在雇佣合约终止后,有证据显示该外佣曾遭受苛待或剥削,或有其他值得恩恤的理由,处方可行使酌情权批准他们在港转换雇主。

入境处表示,按现行规定,外佣须于完成雇佣合约或终止雇佣合约后两星期内离开香港,除因特殊情况如雇主因外调、移民、逝世或经济原因,以致不能继续履行合约,又或有证据显示外佣曾遭受苛待或剥削,否则外佣两年合约期内提出在港转换雇主的申请,通常都不会获得批准。

在审批外佣于提早终止合约后受雇于另一雇主的工作签证申请时,入境处个案主任会整体地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外佣的行为操守、外佣及前雇主的纪录、提早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等,并会按个案的个别情况,在有需要时主动联络前雇主及申请人,以了解双方提早终止合约的原因。入境处一直严格审批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若申请人或雇主有不良纪录或违规行为,处方会考虑拒绝有关申请。

如外佣在雇佣合约终止后,有证据显示该外佣曾遭受苛待或剥削,或有其他值得恩恤的理由,入境处可行使酌情权批准他们在港转换雇主。入境处亦会备存相关资料,作为日后审核雇主再次申请雇用外佣的考虑因素。

而就涉嫌「跳工」的外佣而言,入境处会拒绝有关申请,并要求外佣离开香港。入境处亦会保留有关申请纪录,作为日后再次审核其工作签证或延期逗留申请的考虑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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