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涉管有雷射笔及胶索带表证成立 明日续审

2022-07-19 14:32

被告陆建希(左),右为证人警员24215。
被告陆建希(左),右为证人警员24215。

24岁工程师涉于2019年10月在黄大仙港铁站外管有雷射笔及一包胶索带,否认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2罪,今于于九龙城法院开审。拘捕警员供称没有纪录被告任工程师,被告有可能自称为工程师,但不认为其因此便可随身携带雷射笔。控方举证完毕,裁判官莫子聪裁定表证成立,审讯明续。

现为保安局警司的陈乔崔今以专家证人身分作供称,案发后检验出涉案雷射笔为3B级别。陈受盘问时承认未测试过3B或3R级别的雷射笔能否切割胶片或刻字,亦不知道哪些行业需要使用第3级别的雷射笔。

拘捕警员24215供称,当日3时许在黄大仙E出口外见到被告,并于其左前裤袋搜出一支雷射笔,侧孭袋则搜出一包索带。被告被查问时没有回应为何放雷射笔于裤袋及为何在该处出现,因认为被告的回答未足以令人相信他合理管有物品,故以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拘捕被告。

辩方则指出,雷射笔其实是从被告的侧孭袋里搜出,警员否认。辩方又指,被告曾回答警员他当日正前往黄大仙北馆,警员起初指没印象,但及后改称被告没有回答。警员亦对被告的后裤袋放有卡片套、工程师学会发出的证件及被告的身分证放于哪里表示没印象,又忘记被告是否曾告知任工程师,但亦指被告或许有说。辩方质疑,警员没有纪录查问的问题及被告的回答,是选择性不纪录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警员否认。对于没有纪录被告任工程师,警员则称「就算系工程师,我都唔觉得可以左前裤袋随身有雷射笔」。

证人警员54604(中)。
证人警员54604(中)。

警员解释,他查问被告时没有视其为疑犯,加上被告管有的物品不是法定的违法物品,故没有纪录其查问的问题。但指因为被告没有正面回答问题及没有合理解释管有物品的原因,遂宣布拘捕被告。被问到是否因为被告行为可疑故截查他,警员则表示被告由另一名警员截停,他只负责搜查。

案发时驻观塘反黑组的警员54604供称,他于案发当日接收涉案雷射笔,拘捕警员24215曾向他提及雷射笔是从被告的袋中搜出。

被告陆建希被控于2019年10月13日,在港铁黄大仙站E出口外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笔及管有一包胶索带,意图用作摧毁或损坏他人财产。

法庭记者: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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