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拒交资料案 控辩争议支联会是否「外国代理人」

2022-07-13 14:24

邓岳君(左)及徐汉光(右)出庭作供。
邓岳君(左)及徐汉光(右)出庭作供。

已解散的支联会去年被国安处指控为「外国代理人」,7名常委拒应警方要求递交资料,副主席邹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其中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否认控罪,今于西九龙法院受审。控辩双方申请在案件开审前,先在控方需否证明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等事项上作陈词,再让法庭作出裁决。控方指,假如要求警方在发通知书前已掌握足够资料证明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有违《国安法》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立法原意。

控辩双方提出在案件正式开审前,先处理「初步争论点(preliminary issue)」,讨论两则事项:在审讯阶段中,辩方能否争议通知书的合法性;及控方需否证明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再让法庭作出裁断,获主审的主任裁判官罗德泉批准。

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指,根据《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5第3(1)(b)条,通知书的合法性不能被挑战。至于「支联会是否外国代理人」的事项,控方认为此非本案控罪元素,故控方毋须证明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

辩方质疑警方没有证据支持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因此支联会毋须按通知书提交资料。控方反驳指,倘若按照辩方说法,即代表国安处在发出手令前,已需肯定支联会符合《国安法》条文对「外国代理人」的定义,即有实质证据显示支联会曾受外国政府或政治组织指示、监督等,或从其收取报酬。然而,当时警方尚在调查阶段,假如早已有实质证据,便会直接用《国安法》下其他条例提控,根本不会要求支联会提交资料。

控方续指,《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在于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要求警方在事前蒐集足够证据证明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不仅会阻碍调查,亦「严重违背」《国安法》的凌驾性原则(overarching objectives)。

邓岳君的代表大律师黄俊嘉则指,警方可按照《实施细则第43条》附表5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外国及台湾代理人」提交资料,但在未能证明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的情况下,不能假定组织拒交资料便属违法。通知书上必须清楚列明支联会为何被认定是「外国代理人」,以及组织有义务提交资料,否则通知书便不合法。

辩方又指,《实施细则》只列明可向「外国代理人」发出通知书,怀疑是「外国代理人」的对象并不包括在内,故警方无权随便要求任何人士或组织提供资料,否则将会是侵犯私隐。

庭上读出承认事实指,案发时为支联会常委的三名被告均在去年8月25日收到警方的通知书,要求他们在14天内提供资料以助警方调查,限期为9月8日,当时三人均有签收通知书。及至9月5日,三名被告连同常委梁锦威举行记招,明言不会提交资料。两天后,众人再到警察总部递交联署公开信,重申支联会拒绝提供资料。警方翌日搜查六四纪念馆,并取走会议纪录等文件。

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被控于2021年9月8日,作为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在香港的干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组织的人士,并已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3条实施细则》(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条送达通知,而没有遵从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同案两名被告梁锦威及陈多伟早前先后认罪,各被判囚3个月。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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