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复元朗」发起人锺健平认组织未经批准集结 判监16个月

2022-04-13 15:18

锺健平承认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被判囚。资料图片
锺健平承认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被判囚。资料图片

2019年7月申请「光复元朗」行动发起人锺健平,在警方发出反封信通知书后,仍在当天参与游行,事隔两年被控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去年8月起一直还柙。锺早前承认一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案件今天于区域法院判刑。法官胡雅文指出,被告有意识地违法,挑战警方决定,于游行前的记者会上又多番使用煽动性言辞,最终成功吸引大批情绪高涨的示威者到场,令当日激烈的警民对峙一触即发( a tinderbox scenario),遂判被告入狱16个月。

法官指,警方先前经已向被告详述游行的潜在风险,惟被告挑战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游行前后数次召开记者会,使用具煽动性的字眼,明知和期望他人参与,有意识地违法,属加刑因素。法官续指,游行人数多且流动性高,人群后来偏离原本路线,警方的警力布置亦不足以应对。及后演变成示威冲突,多名配备武器的示威者冲击警方防线,甚至围困警车,警方合理地施放催泪弹驱散。

辩方早前求情指,被告由始至终没有使用暴力,又表示他只是天真地相信游行不会酿成激烈冲突。不过法官表明不接纳说法,指观乎大众自2019年6月起示威活动中的反应,和被告强调游行针对7月21日事件,理应预视到有可能引伸的后果,即吸引一批情绪高涨的示威者,再引发另一场严重的社会骚动。法官认为从被告当日仅问警方在做什么,可见其并非认真协助调停对峙。

法官并指,虽然控方事隔两年才提出检控,但本案有超过160小时影片证供需逐一察看,警方另需时蒐证,故此没有刻意延误,无对被告造成不公。法官表明被告的求情理由和事件有其他组织者都不是减刑因素,考虑到活动的参与人数和造成的破坏,以24个月为本案量刑起点并非过重。被告即时认罪获三分之一刑期扣减,总刑期16个月。

42岁被告锺健平承认于2019年7月26日至27日,在香港违反《公安条例》第13条而组织1个公众游行。他另原被控于同日在无合法权限或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明知而参与该未经批准的游行,此罪获法庭存档。

法庭记者:汤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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