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前副局长刘宝华受贿罪成 判监13年

2022-03-16 21:04

刘宝华被判监13年。资料图片
刘宝华被判监13年。资料图片

山东青岛中院对国家能源局前党组成员、前副局长刘宝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宝华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约370万港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刘宝华利用其担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经济运营处处长、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兼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企业改制、公司经营、项目承揽、子女入学等方面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073万馀元(约8711万港元)。

青岛中院认为,被告人刘宝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不过,青岛中院认为,鉴于刘宝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故轻判其监禁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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