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劳审处裁决向两雇员支付工资 公司负责人被判囚1个月缓刑1年
2021-12-30 20:27
一名公司负责人员因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没有向两名雇员支付工资及劳资审裁处裁断的款项,被劳工处检控。有关负责人员今日(30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1个月,缓刑1年。此外,法院亦命令该负责人员支付尚欠其中一位雇员约4万元的款项。
誉高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内支付2名雇员的工资。另外,该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14天内,根据判令支付款项给2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5.6万元。该负责人员负责公司的营运、决策、财务及人事管理等,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该负责人员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而犯有,故负责人员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雇员工资及按照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雇员裁断款项。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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