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劳审处裁决向雇员支付款项 公司及董事各被判罚款3万
2021-12-30 16:57
劳工处表示,「祥龙汽车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劳资审裁处(劳审处)裁断款项的规定而检控。该公司及其董事今天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各被判罚款3万元,合共6万元。
案情指,该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判令日期后14天内,支付约5.2万元的裁断款项予一名雇员。由于这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公司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按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处方不会容忍这类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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