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倡仲裁案可按结果收费 提3协议均设上限

2021-12-15 11:58

法改会建议容许律师于仲裁采用「与结果有关收费架构」。
法改会建议容许律师于仲裁采用「与结果有关收费架构」。

法律改革委员会完成有关仲裁收费的公众谘询,今日发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报告书,建议修改法律,容许律师可以在仲裁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提高本港作为主要仲裁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报告建议,律师可与当事人订立3种协议,包括按条件收费、按损害赔偿收费,以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的协议。就采用按条件收费协议,订定成功收费应该参照基准讼费,成功收费上限定于讼费的100%;至于另外两款协议,若当事人取得财务利益,支付费用上限则是财务利益的50%。

就「按条件收费」协议是指根据律师与当事人订立的协议,当事人同意只在自己就申索或法律程序取得成果时,方向律师支付一项「成功收费」的额外费用,数额可以是双方议定的固定金额,也可按假若在法律程序过程中没有订立(ORFS ),律师本应收取费用的某个百分比额外计算。

「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则指根据律师与当事人订立的协议,律师只在当事人在有关事宜中取得「财务利益」时方可收取费用,而该费用(称为 DBA 费用)是参照该财务利益而计算,即按当事人在仲裁程序或通过仲裁程序所取得的金钱判给或和解协议的某个百分比计算。

而「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是指根据律师与当事人订立的协议,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律师会就期间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收取一定费用(通常是经折扣费用),并只在当事人在有关事宜中取得财务利益时,方可收取DBA 费用。

报告建议,附属法例应列出详细框架,并制定保障措施,包括要以书面订立协议,并设有最少7天冷静期。另外,为仲裁订立的「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在关于人身伤害申索的范围内属无效及可执行。

小组委员会指,有关建议只限于仲裁及相关法院程序,强调这改革有必要进行,以提高香港作为主要仲裁中心的竞争力,并因应当事人日益殷切需求而提供厘定价格和收费形式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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