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虚报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及捐款 分别判囚两个月及缓刑

2021-12-13 16:22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资料图片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资料图片

一对夫妇于11月22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蓄意意图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刑。首被告被判入狱两个月;次被告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3年。

首被告现年60岁,次被告为首被告的妻子,现年58岁。首被告承认7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2011/12至2016/17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及2013/14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复本上签署,而无合理理由相信报税表内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的资料为属实,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d)款。次被告承认6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2012/13至2016/17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及2013/14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复本上签署,而无合理理由相信报税表内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的资料为属实,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d)款。

案情透露,首被告在他2011/12至2016/17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每年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金额10,000元至71,000元及认可慈善捐款金额15,000元至131,000元。首被告未能就他两项的申索提供任何详情或证据,并声称已遗失相关收据。税务局经调查后发现他在相关课税年度曾支付海外大学23,249元、其他个人进修开支1,253元及慈善捐款6,060元。首被告在6个课税年度虚报的个人进修开支和认可慈善捐款总额达746,538元,逃缴薪俸税税款合共126,911元。

次被告在她2012/13至2015/16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每年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金额30,000元至58,500元,以及在2012/13至2016/17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每年申索扣除认可慈善捐款金额10,000元至27,500元。次被告亦未能就她两项的申索提供任何详情或证据,也声称已遗失相关收据。税务局经调查后发现,次被告在相关课税年度没有支付任何个人进修开支或认可慈善捐款。次被告在5个课税年度虚报的个人进修开支和认可慈善捐款总额达280,800元,逃缴薪俸税税款合共8,582元。

《税务条例》规定,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及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税务宽减。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须保存7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6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3年和罚款50000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徵收税款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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