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前高层杨金隆和林楚华涉贪污案 官裁定2人罪脱
2021-12-03 17:10
港交所前高层杨金隆及企业上市顾问涉嫌自2015年起4年间就企业上市申请贪污受贿互相收授915万元及推荐港交所前高层申请马会会籍,以换取首次公开招股(IPO)申请获优待,期间未有向港交所申报或披露,分别被廉政公署起诉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等3罪。案件早前审结,法官林嘉欣今指,虽然二人私交友好,但没有证据显示杨知道上市顾问牵涉在该12宗IPO申请,又谓签署推荐文支持友人申请马会会籍属举手之劳,犹如载对方一程「顺风车」。再者,两被告均于金融界工作多年,如果真的要在收取款项后以购买基金作幌子,不会明目张胆地将钱存入杨妻户口,终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辩方申请讼费,林官听罢双方陈词后,决定择日颁布书面判词。
45岁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开招股审查组时任联席主管杨金隆及61岁上市顾问林楚华被控1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指2人约于2015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一同向杨金隆提供利益即林楚华以香港赛马会会员身份,支持杨金隆向赛马会申请会籍而提供的优待,及透过港币915万元馈赠或报酬,作为倾向于或保持倾向于优待林楚华所涉的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的诱因或报酬。交替控罪中,林楚华被控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指其于相同时期与港交所进行事务往来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一同向杨金隆提供上述相同利益。
杨金隆另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指其于相同时期,身为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开招股审查组联席主管,于履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失当行为,即审阅多宗林楚华曾参与的首次公开招股申请,对港交所隐瞒或没有申报或披露林楚华以香港赛马会会员身份,支持杨金隆向赛马会申请会籍而提供的优待,及转帐港币915万元款项予其妻子郝媛媛而出现利益冲突;及没有避免参与涉及申请的讨论决策过程。
林官裁决时指,首被告杨金隆与次被告林楚华相识多年、私交友好为不争事实,但法庭不能纯粹基于二人交情而判断杨知道林牵涉在其审批的其中12宗IPO申请,因并无相关证据。而杨早已在金融界打滚多年,故他加入港交所时,上市参与者不可能全为陌生人,当中总有认识的人。正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或会遇到认识的大状为控辩法律代表,但不代表法官就会知道案中细节。因此,法庭不能出于两被告交情而裁定杨对于林参与IPO申请知情。
至于马会会籍申请,林官认为马会会员每年只获5份会籍申请表,可谓「有价有市」,但签署支持申请并不限次数,所以林为杨撰文推荐申请会籍属于举手之劳,犹如载对方一程「顺风车」,并不构成《防止贿赂条例》下的「利益」。此外,林在2016年签署推荐文支持会籍申请时,杨并无参与对方所牵涉的IPO申请。
林官续指,林于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分7次将915万存入杨妻郝媛媛个人户口,及杨郝二人之联名户口,表面上虽然不寻常。郝出庭作供时,称该笔代持款项乃用作投资私募基金。而细心分析控方呈上的资金流向表,林官指出郝每次收款后几天至一周内均会购入基金,又表示若果该笔款项为贿款,投资股票及地产反而更快更高回报,毋须大费周章购买基金。杨作为金融从业员,假如真的要以购买私募基金为幌子,不会如此明目张胆地将钱直接存入郝户口,故信纳郝说法有机会是真实。
针对林作为金融精英,为何仍要委托他人购入基金?林官认为,私募基金入场门槛高,若果并非因爲郝的人脉关系,林没有门路进出。而涉案金额之高,林官则表示只是相对性问题,比喻几个同事夹分投注六合彩乃凭个信任;相信高收入人士每人夹几百万投资亦是如此。考虑各项因素后,裁定所有控罪均不成立。
建立时间16:07
更新时间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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