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猪肉运输司机涉行贿上司保职位 否认4项串谋控罪

2021-11-10 17:59

廉署调查主任曾政豪(左)及被告马楚辉(右)。陈晓欣摄
廉署调查主任曾政豪(左)及被告马楚辉(右)。陈晓欣摄

65岁前鲜猪肉运输司机涉在公司不知情下,与上司私下协议减薪及缩短工时以换取继续受雇。司机其后向廉署投诉上司疑「落格」其薪金差价时,被廉署怀疑他干犯《防止贿赂条例》,司机今于粉岭裁判法院否认4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辩方反对廉署录影会面呈堂,指被告受廉署职员误导令他相信自己为投诉人,以及未有向被告表示疑犯有权行使缄默权。廉署调查主任供称,他需要在有合理怀疑下才会对被告作警诫,故在被告透露公司不知情时,向上司请示后才警诫他。案件明续,辩方将继续盘问廉署证人。

控方代表大律师单伟琛透露将传召4名证人,包括2名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及2名廉署职员。

庭上播放争议的呈堂录影会面片段,被告指他原本月入25000元,于2018年12月得知公司将失去大客户,遂向经理提出愿意减薪并减工时,双方口头协议下,被告须将月薪差价7000元交予经理,而被告可提早下班。被告称他不知道经理如何运用该笔款项,经理向他表示款项是他「帮补下」的费用,被告估计款项为公司给经理交际费或车马费,经理指公司会照常支薪25000元给他。及至2019年年初,被告怀疑经理将他的人工「落格」,但碍于没有证据及投诉无门而未有向公司反映,遂向廉署报案。被告又提及,经理在协议前欠他约3万元,约扣了9个月差价后经理还清款项。

被告马楚辉为安准有限公司前全职司机,负责将猪肉由屠房运送到全港不同肉档,案中的经理为其上司。马被控4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控罪指他于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与该经理串谋向对方提供利益,免却该经理每月偿还5000元或7000元贷款的法律责任,作为对方协助被告继续受雇于安准的诱因或报酬。

另外两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与该经理串谋,向对方提供每月现金款项2000元或5000元。

时任廉政公署调查主任曾政豪指,去年3月30日受上司指派,在廉署总部偕助理调查主任曾柏皓,在接见室会见报案人被告,向他查问案件指控、公司背景及被告的职责。被告提及得知公司生意差要裁员,向经理表示自己愿意减人工及工时,但公司对他减薪一事不知情。

曾随即对被告指出,他的行为可能犯法,要改为将被告当作疑犯接见并向上司汇报事件。曾返回接见室后向被告解释他可能触犯两罪,并向被告解释接受调查的疑犯权利通知书,被告称明白及签署,曾其后获被告同意,在警诫下开始录影会面。

曾在辩方大律师伍健民盘问下指,其上司在他会见被告前向他简述过投诉人,即被告的投诉内容,指被告向廉署报案中心指其任职的物流公司的经理涉嫌向下属收受利益作为工作上优待的报酬,被告自称与经理有钱银瓜葛,涉及减工资及减工时。曾的上司著他在会面中厘清投诉人是与公司抑或经理私下协商相关减薪事宜,而他事前没有看过被告的报案备忘录。

曾表示构成《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的元素为在无合理辩解下未经公司批准,利用职权作行为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故他在听到曾指他在公司不知情下与上司协议减薪及减工时后,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可能触犯条例,随即中止会面并请示上司。伍大状问到,若上司会面前告诉他被告曾向报案中心职员承认过「公司出粮照报25000元,实收18000元,7000元差价俾经理帮补下」,他会否与被告会面一刻便警诫他。曾指透过电话沟通易有误解,「就咁当投诉人系疑犯唔理想」,故会建议上司了解是否属实。曾又不同意越早警诫被告对被告越公平,表示他需要有合理怀疑时才会对被告作出警诫,并指自己不能预见被告在协助调查时会否说令自己入罪的说话,因此在请示上司前未有对被告说他有权保持缄默。

法庭记者:陈晓欣

建立时间14:04
更新时间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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