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案终极上诉|5法官维持上诉庭判决 《丁屋政策》属合宪

2021-11-05 10:22

郭卓坚(左)。资料图片
郭卓坚(左)。资料图片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协约」或「换地」的两种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属违宪,但上诉庭在今年初改判申建丁屋的现有三种方式均为合宪。「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上月进行了两日审讯,终审法院五名法官今颁布判词,一致驳回上诉,维持上诉庭判决,即《丁屋政策》属合宪。

终院在判词中指出,《丁屋政策》受到法例及《基本法》隐含但清楚的认可,由于《丁屋政策》是通过行政酌情权加以落实,故丁权是完全建基于公法之上,而丁权亦属于基本法第40条中「权益」一词的范围之内。根据延续性原则,《基本法》第40条旨在保护1898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后代,符合申建丁屋资格的事实,此亦是香港所继承之体制的一部分。

《基本法》第40条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而条文中「合法」一词是指地政总署行使审批丁屋的酌情权,在公法上的合法性,如此酌情权被合法行驶,丁权便属合法。终院亦指「合法」并非意指歧视不存在,而在新界原居民权益的特殊议题上,不应应用《基本法》及《人权法案》等反歧视条文。

本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勋爵审理。上诉人为郭卓坚,由李柱铭资深大律师代表;答辩人为地政总署署长、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律政司司长,由余若海资深大律师代表;有利害关系方为新界乡议局,由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勋爵代表。

《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实施,受惠的原居民能以三种方式申请建造丁屋: (一) 私人协约方式、(二)免费建屋牌照、(三)换地方式。上诉方认为《丁屋政策》重男轻女,歧视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应属违宪,亦认为《丁屋政策》对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的差别对待并不合理,违反《普通法》原则「不公平待遇应被视为不合理」。

政府方认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本身已歧视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认爲「合法」并不代表没有「歧视」,而《基本法》则一直保障新界原居民丁权。乡议局一方认为《丁屋政策》在《基本法》通过时受司法认可,多年来没有人作出挑战,而《基本法》第四十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均保障《丁屋政策》的合法性。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0:04
更新时间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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