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没留灰色地带 使人不能逃避刑责

2021-11-05 04:30

  (星岛日报报道)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见图)评论判决逻辑上毫无瑕疵,认同判决,认为定罪毋须证明聚集具共同目的,只需证明被告蓄意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具意图与其他人集结在一起,并意识到自己行为受禁止,纵然各有不同目的也无关痛痒。

  江乐士不认为律政司未来有需要在暴动或非法集结罪上改变检控决定,引述终院判词指法律上没有留下任何灰色地带,使人能逃避刑责,律政司可依旧检控所有干犯「不完整罪行」如串谋或煽惑罪的疑犯。江乐士再引用判词将上诉庭例子加以运用,认为「首脑」可视为煽惑教唆暴动,提供资金、物资的「物资站」和宣传的「文宣组」亦如是;后援人员包括掘砖者及「哨兵」则若非在场属主犯或从犯,便是不在场属教唆;而「家长车」司机可算协助罪犯。

  判词指,如被告身处现场透过说话、标记或行动提供鼓励,均属「参与」或协助及教唆暴动,可视为从犯z而被定罪。江乐士解释「鼓励」在法律上意思足够明确,有特定解释,例如任何人鼓励主犯前往或聚集成非法集结或暴动,在审讯中均可说明其脉络。江乐士又指煽惑罪行早已有之,从犯及教唆亦一直可供提控,认为无论「从犯罪行」抑或是「不完整罪行」,均没有扩展了暴动罪及非法集结罪的检控范围。江乐士更认为判决没有降低举证标准或定罪门槛,要将被告入罪控方必须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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