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警方要求提交资料 民阵前召集人陈皓桓认罪判罚8000元

2021-11-01 18:09

民阵前召集人陈皓桓。 资料图片
民阵前召集人陈皓桓。 资料图片

警方上周因应民阵未有按《社团条例》规定提交资料,搜查与民阵相关的4个地点。目前正在服刑的民阵前召集人陈皓桓其后被控一项「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交资料」罪,今被解往西九龙法院提堂。案件由署理总裁判官罗德泉处理,陈皓桓承认控罪,并表示「匹夫无罪,怀璧其罪。我既然怀璧,我认罪」。罗官听罢陈皓桓亲自求情后,判罚8000元。

控方甫开庭就表示,相关文件已经交予被告,准备好答辩。罗官关注本案控罪并不属于当值律师范围,向没有律师代表的陈确认是否准备好答辩,陈表示对于文件内容「非常明白」,「呢条条例好清晰…无回覆警方信件系政治事件,不涉及法律嘢」,不需要法律代表,并已经准备好认罪,坦言在囚室花了半小时写好求情信。

罗官判刑时指,涉案控罪最高刑罚为罚款25,000元,被告于求情陈词中提及组织目的、宗旨等,但控罪针对社团并无提交资料,认为上述求情对判刑无影响。考虑到组织多年来有相当程度活动,不提交资料令警方工作延误,遂以12,000元罚款为量刑起点,认罪获扣减至8,000元。

陈闻判后表示,目前正在服刑,不知道如何缴交罚款,又指虽然自己原定于明年10月10日刑满出狱,但担心自己不知何时会再被加控,遂提出两个月内签署授权书,再由家人代为缴交。罗官考虑后,最终批准陈于3个月内交罚款。

陈求情时指,民阵至02年成立,一直为公民社会提供沟通平台,举行合法和理非集会游行,为广大市民发声。再者,民阵与警方为长达19年的合作夥伴。但他在上任成为召集人后,才收到警方来信,查问下得知民阵当年因不认同社团及公安条例而未有注册,事发时也没有回答警方问题。

陈续指,他作为民阵召集人,愿意一力承担刑责。惟质疑警方为何不在他6岁时,即民阵成立的2002年,要求创立人士交代不注册的原因,反问为何警方要与一直无注册的社团合作,更没有提醒负责人需要注册,直至民阵创立19年后才向他提控。

案情指,民阵于2002年成立,2006年7月按《社团条例》注册成为合法社团。但两个月后,民阵通知警方组织已经解散,随后被吊销注册及从社团名单中剔除,之后再无收过任何申请表格。民阵多年来举办大型集会及公众游行,并会定期更新网站及社交平台上的内容。今年4月,警方向民阵发信要求提供一系列资料,包括民阵06年后再无注册成为合法社团的原因、过往举办的公众游行及集会资料、收入来源等。当时为民阵召集人的被告同月24日签收信件,翌月4日在传媒访问中表示,无论有无资料都不会交予警方。

25岁被告陈皓桓被控一项「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交资料」罪,违反《社团条例》第16(2)条。控罪指,他于今年5月6日,在香港,作为民间人权阵线的干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社团的人,并已获根据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第15(1)条送达通知,而没有在指明时限内遵从该通知的规定。

法庭记者:凌子淇

建立时间15:29
更新时间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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