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藏索带罪成案|地产经纪上诉被驳回 上诉庭:索带可成非法用途工具

2021-10-11 17:02

被告陈俊杰(左)。资料图片
被告陈俊杰(左)。资料图片

34岁地产经纪去年被裁定管有工具适合作非法用途罪成,遭判囚5个月2星期,成为首宗管有索带经审讯后被定罪案件。被告早前上诉定罪及刑罚,争议涉案索带是否属于《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所指的工具,律政司冀法庭考虑立法原意及当时反修例活动的背景。上诉庭今早于高等法院公布判词指,法例解读可不断演化及转变,本案相关条文立法原意在惩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为,开放诠释无可厚非,可有效应对不法份子利用不同工具犯案,强调此举不会造成滥告或无辜入罪。上诉庭续指索带非法用途众多等特点,认为对公共秩序确实构成相当威胁,终驳回定罪及判刑上诉。

被告陈俊杰被裁定于前年11月2日,在铜锣湾波斯富街与罗素街交界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索带,意图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判词引述上诉方根据案例诠释,提到控罪详情中「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图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当中「非法用途的工具」应解作适用于入侵房舍,而控方须证明被告具相关意图;律政司则反驳毋须证明被告具入侵房舍意图,只须证明具任何非法意图即可。

判词中梳理相关条文发展及历年案例,指出近代香港法庭对「非法用途的工具」诠释极其宽松,其文本结构不容狭义解读为非法入侵房舍,开放解读最能合理反映立法原意。上诉庭续指法例解读可不断演化及转变,本案相关条文立法原意在惩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为,属防范性质,开放诠释无可厚非,可有效应对不法份子利用不同工具犯案,控方亦只须证明被告具任何非法意图,终裁定「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图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中2项「非法用途」均无特定内容。上诉庭又强调此举不会造成滥告或无辜入罪,控方须证明被告肯定有相关意图,对市民大众保障充份。上诉庭补充相关条文备受批评已久,应从速修订。

上诉庭最后指案中没有可信证据显示索带用作搬东西,反而不缺证据证明用作扎作非法工具,故不认为原审裁判官郑纪航判断有错,认为索带非法用途众多,极其容易购买,便于收藏,加上本案背景、犯案可涉及的人数和恶果,对公共秩序确实构成相当威胁,5个月2星期判刑并非明显过重,终驳回定罪及判刑上诉。


记者 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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