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罢|管有镭射笔罪成 20岁男生上诉失败
2021-10-11 14:28
2名青年前年11月「大三罢」示威期间在屯门被制服,身上被搜出镭射笔,二人被裁定1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27岁售货员及20岁男生分别被判囚5个月及入更生中心。其中男生不服定罪上诉,今日于高等法院被驳回。法官张慧玲指,虽然被告是在距离示威现场4分钟的路程被捕,但他在当时当地管有雷射笔,唯一合理推论是他拟以此作攻击性武器伤害他人,故「展望未来的管有意图」的元素并不适用。
控方的案情指,案发当日约10时20分,30名示威者在杯渡路与屯门乡事会路交界集结,向警方防线投掷汽油弹及以雷射笔照射,约20人在屯门乡事会路近仁政街一带叫嚣及筑路障,未几警方带队扫荡。被告被制服并被搜出一支雷射笔。原审裁判官王证瑜裁决时指,约10名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士跑入青贤街,被告被发现躲在汽车之间,与控罪的地点距离150至200米,亦带同劳工手套、口罩、生理盐水等物品,必然打算参与示威。
上诉方援引案例,争议控罪所列的时间及地点针对被告在该时该地的管有意图,而集结在此前已发生,因此不能用作定罪基础,极其量只能用于推论被告打算参与之后的示威。张官裁决时指,案发当时香港有严重扰乱秩序的行为,被告即时处于逃跑期间,但不代表示威活动已完全结束,明显拟以雷射笔作攻击性武器,有伤害他人的意图。
20岁男生甄振岚被控在前年11月11日,在屯门青贤街1个露天停车场,管有1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法庭记者:汤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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