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案终极上诉开审 李柱铭:原居民权利「重男轻女」带歧视

2021-10-11 17:05

郭卓坚。刘晓曦摄
郭卓坚。刘晓曦摄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协约」或「换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属违宪,但上诉庭在今年初裁定政府及乡议局上诉得直,改判现有申建丁屋的所有形式均为合宪。案件今上诉至终审法院,代表郭卓坚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提出,原居民的权利「重男轻女」,带有歧视成分,李亦惊讶政府方曾突然改变立场,承认《丁屋政策》歧视女性、出生身份或社会身份,但却认为《丁屋政策》仍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案件下午再续。

上诉人为郭卓坚,由李柱铭资深大律师代表;答辩人为地政总署署长、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律政司司长,由余若海资深大律师代表;有利害关系方为新界乡议局,由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勋爵代表。本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勋爵审理。

《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实施,受惠的原居民能以三种方式申请建造丁屋: (一) 私人协约方式、(二)免费建屋牌照、(三)换地方式。郭卓坚认为《丁屋政策》构成对性别、出生身份或社会身份歧视而违宪,但上诉庭早前指郭无意申请建造丁屋,故没有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的起诉权,但郭认为自己是受《丁屋政策》所歧视的受害者之一,应有权提出司法覆核挑战《丁屋政策》。

李柱铭今在庭上重申,《基本法》第25条指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法》第40条亦指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李指政府方原本一直坚持《丁屋政策》没有歧视成分,是属于男性原居民的传统权益,亦可改善郊区的房屋标准,但政府方曾经突然「转軚」,承认《丁屋政策》歧视女性、出生身份或社会身份,但认为《丁屋政策》仍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

李续指,虽然《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已经实施,直至现在才提出挑战,但并不代表《丁屋政策》不可挑战。而《基本法》第40条与《基本法》第39条有抵触,亦凌驾于《基本法》第39条,但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当年明知如此,又知《丁屋政策》带有歧视成分,却仍然立例。李提出《基本法》第40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一句中,新界原居民明明无分男女,但其实只保障男性原居民,李称:「点解我哋要当佢哋(男性原居民)系贵族咁对待?」。


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勋爵提出,香港在九十年代没有立法禁止《丁屋政策》,问及李是否认同现时争拗可能是根据普通法原则所指,不公平待遇(Unequal Treatment )应被视为不合理(Irrational)。李则指虽然其书面陈词没有提及这一点,但对此表示认同,亦认为《丁屋政策》对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的差别对待并不合理。

李续指政府仅以《基本法》第40条便把丁权合理化的做法存在缺陷,李相信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当年特意在《基本法》第40条中,指明「合法」「传统」权益,是为了留待日后法庭自行诠释「合法」及「传统」两词,确保法例与时俱进。

代表政府的余若海指称,《基本法》第40条并没有解释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保障之原因,即使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本身已歧视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基本法》第40条的内容早于《中英联合声明》所同意并签署,中国政府及英国政府均同意给予新界原居民丁权。余强调「合法」不代表没有歧视性(Lawful doesn’t mean non-discriminatory),原讼庭及上诉庭均裁定丁权属于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而且《基本法》第40条亦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是属于他们的宪法权利。

案件明续。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3:05
更新时间:17:05

左起:林伟强、刘业强以及容海恩。刘晓曦摄
左起:林伟强、刘业强以及容海恩。刘晓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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