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居屋隐瞒与购买人已离婚 女子遭法庭下令没收近40万
2021-10-05 20:07
一名居屋购买人的家庭成员,在2015年申请居屋时隐瞒她与购买人已离婚的事实,促使购买人成功购得一个位于荃湾尚翠苑的居屋单位。该名家庭成员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2)(a)条,被控向房委会作出明知在要项上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被告较早前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1.5万元。
其后,法庭根据《房屋条例》第26B条颁令购买人须缴纳一笔款项,以供房委会没收,该款项相等于居屋单位的买价(包括补价)与颁令当日的市值两者之间的差价。法庭给予时间让购买人向房委会缴付约220万元的补价后,今日(5日)颁下书面命令,下令购买人缴纳近40万元,以供房委会没收。
房屋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居屋申请人,如因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2)条,即在申请居屋时向房委会作出明知在要项上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1年。如居屋申请人已购买居屋单位,法庭可命令购买人缴纳一笔款项,以供房委会没收,金额相等于有关居屋单位的买价(包括补价)与市值两者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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