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动案「夥同犯罪」原则上诉开审 上诉方:须以共同目的定义聚集群众
2021-10-05 15:24
前年7月28日暴动罪脱夫妇汤伟雄及杜依兰以及2016年旺角暴动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卢建民,2案早前分别获准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议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中「夥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等,裁决或左右日后同类型案件定罪门槛。案件今日于终审法院开审,预计为期2日。上诉方认为须以聚集共同目的来定义聚集暴动群众,方能明确指控被告罪责,确保检控罪名名副其实,否则控方将会模糊犯案指控。
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岑耀信勋爵共同审理,上诉方卢建民由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及大律师刘伟聪等代表,汤伟雄由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及潘熙等代表,答辩方由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及高级检控官张卓勤等代表。
案件所涉法律议题包括是否须证明暴动群众为「共同目的」而聚集、是否须证明暴动罪被告之间共享共同目的或曾为此沟通、意图在必要时以武力互相帮助应对潜在阻挠者是否暴动罪独立犯罪元素、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中「夥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被告是否不必在场以及单凭身在现场产生鼓励作用是否干犯暴动罪。
李志喜先提到2016年旺角暴动案中,有被告单独被控非法集结,陈词解释非法集结及暴动罪的恰当诠释,指出至少3人构成非法集结后方可演变成暴动,加上只有控方完全掌握定性暴动的权力,裁断时在最明确的情况下应追源溯始辨别原先构成非法集结的成员,方可裁定其是否参与暴动。张举能质疑李志喜说法与本案法律议题无关,李志喜解释希望先提出2罪恰当诠释,再阐述共同目的在此重要之处。李志喜续指暴动指控对象一般模糊不清,没有厘清哪个集结属暴动、哪些人参与暴动,李志喜解释5年前案发当晚有群众穿著相同衣著,以选举游行为由集结,有人持扬声器发言,有人持盾到场,事件其后演变成暴动,然而没有证据显示卢建民属于该聚集群众,却最终暴动罪成。
李志喜认为须以聚集共同目的来定义聚集群众,方能明确指控被告其罪责,解释乘客在巴士站排队候车、3名醉酒客争乘的士等均属逾3人群众聚集,惟难以随意起诉相关罪行,同时为避免滥控,法例中列明至少3人,门槛低得足以让控方辨识聚集群众进而定义其共同目的以作检控。李志喜强调检讨必须要厘清聚集共同目的以明确辨识涉案群众,否则控方将会模糊犯案指控。
林文瀚提问指当检控时提到群众集结在一起意味为何?又问道何以会造成滥控?李志喜补充基于共同目的提控将可以避免偶然参与者因干犯暴力行为而犯下暴动罪,举例指如有酒鬼在暴动现场踢垃圾桶,反问其有何暴动罪责?李志喜遂指故须辨识原初构成非法集结成员,而非旁观者,确保检控罪名名乎其实,而不会滥控偶然行使暴力人士。
李志喜进而提到非法集结及暴动罪中法例用字明显排除了「夥同犯罪」原则,又指出单单1人不足以构成非法集结等,力陈条例中刻意收窄范围,涉案群众必须要具备共同目的方能指控干犯非法集结或暴动罪,以免旁观者等无辜牵连在罪行之中。李志喜因此反问何以能基于条例检控所谓「把风」的人士?检控何以能满足控罪元素?李志喜总结故非法集结及暴动罪中无空间应用「夥同犯罪」原则。
周天行代表答辩方回应指现行法例中,明文显示无须证明无关的群众聚集共同目的,按条文举证只需证明至少3人聚集,作出条例订明行为,而犯案者之间有充份关连,显示其集体性质,符合共同目的便可。张举能查问到是否意指群众中的后来加入者亦会干犯暴动,周天行同意,引述条文指只需证明被告亲身到场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即可定罪。周天行补充检控时执行上亦有困难去辨认各个集结参与者身份来定罪,故只能以参与者行为作依据。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1:57
更新时间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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