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限制保释报道保诉讼完整性

2021-09-10 05:30

正还柙的女被告何桂蓝,申请放宽保释报道限制遭拒。
正还柙的女被告何桂蓝,申请放宽保释报道限制遭拒。

  (星岛日报报道)四十七名民主派人士涉嫌去年参与「三十五+」初选,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一名正还柙中的女被告何桂蓝,本周三到高院申请放宽保释法律程序报道限制,遭《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拒绝,何桂蓝亦因而自行撤销其保释申请。杜官昨颁布书面理由强调,法庭有义务去保护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及廉正性,若剔除报道限制或会对她日后的审讯有影响,而且保释申请聆讯是公开进行,公众亦可到庭旁听,并非她所指的「闭门聆讯」。杜官认为大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毫无事实根据的断言时,应该更加谨慎小心。

  何桂蓝本周三原由大律师邹幸彤代表,惟邹当日早上因支联会未向警方国安处交资料一案而被捕,故临时改由大律师郭憬宪代表。郭向法庭申请放宽保释法律程序报道限制时,提出司法公正及公开审判的原则,认为公众有权知道有关涉违《国安法》被告保释申请的各方陈词内容,何桂蓝亦认为传媒报道不会损害其利益。杜官则指,假若何桂蓝日后更换律师代表,改变观点角度,被传媒公开的保释申请内容,便会妨碍新律师代表日后的辩护方向。

  杜官指申请方所呈交的书面文件提出失实原则,指明保释申请聆讯如不剔除报道限制,实际上便是进行闭门聆讯。杜官留意到书面文件由邹所草拟,再临时改为郭代表,故杜官在聆讯时邀请郭望向法庭公众席及转播设施,要求郭厘清诉讼程序是公开聆讯,好让郭撤回该失实言论。杜官强调大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毫无事实根据的断言时,应该更加谨慎小心。杜官最终指申请方没有充分理由去说服她批准放宽保释法律程序报道限制,故拒绝何桂蓝的申请,郭亦按何桂蓝的指示,撤销其保释申请。

  根据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一章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九P条〈对报道保释法律程序的限制〉,除非法庭觉得为了社会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则传媒均只准报道保释聆讯中被告姓名、代表大律师及律师姓名、法官姓名、法院名称、控罪、保释决定及押后日期,不可报道各方陈词等聆讯详情,否则一经定罪,可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案件编号:高院刑事杂项案件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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