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嘉阁地产代理违规电话促销判罚1.5万元 私隐专员欢迎裁决

2021-09-07 18:04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锺丽玲。资料图片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锺丽玲。资料图片

利嘉阁一名地产代理,涉嫌没有依从资料当事人的拒收直销讯息要求,而继续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违反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5G(3)条。被告经审讯后今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罚1.5万元。

案情指,私隐公署在2018年所接获一宗投诉。投诉人透过利嘉阁购买物业,并向利嘉阁提供了他的姓名及电话号码。投诉人其后于当年2月,向利嘉阁提出拒收直销讯息要求,而利嘉阁亦确认已将投诉人加入其公司的拒收名单,不会再用电话联络投诉人作直接促销。

然而,投诉人于同年11月,收到利嘉阁的一名职员的来电,查询投诉人是否有意放售物业。投诉人遂向私隐公署作出投诉。私隐公署对投诉作初步处理后,认为事件涉及资料使用者未有依从投诉人拒收直销讯息的要求,故将个案转介予警方作刑事调查及考虑起诉。

案件于九龙城裁判法院判刑。资料图片
案件于九龙城裁判法院判刑。资料图片

案件经审讯后,法庭认为被告联同利嘉阁共同控制事主的个人资料,属本案的资料使用者。法庭亦指出《私隐条例》并非只针对机构,同时适用于个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罚1.5万元。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锺丽玲欢迎法庭裁决,指出公司职员在致电客户促销前,必须先核对公司所备存的「拒收直销讯息的客人名单」。若个别职员没有核对拒收名单,而以电话联络名单中客户直接促销,该职员便可能须负上刑事责任。

锺丽玲同时提醒消费者,若作出拒收直销讯息要求后,仍然收到直销讯息,应作出记录,并尽量掌握有关直销的详情作为证据,以便向私隐公署作出投诉。

根据《私隐条例》第35G(3)条,资料使用者如收到客户有关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要求,须在不向该客户收费的情况下,依从其要求。违反有关规定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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