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国安法案】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罪成 判囚9年

2021-07-30 17:13

被告唐英杰。 资料图片
被告唐英杰。 资料图片

首宗港区国安法案件的24岁被告唐英杰,去年七一回归日驾驶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中英标语旗帜的电单车,冲越警方防线并撞倒3名警员,本周二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两罪罪成,辩方昨日求情指被告的行为属案情较轻的一类,没有导致他人严重受伤或财产受损,被告现已深感悔意,希望法庭尽量轻判,亦指两罪源于同一事件,刑期应同期执行。而根据《港区国安法》所指,恐怖活动罪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的最高刑罚则为监禁10年。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彭宝琴及陈嘉信,今午3时在高等法院进行判刑。24岁被告唐英杰今被判囚9年,停牌10年,唐英杰闻判后表现平静。

法庭指,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的量刑起点为监禁6.5年,恐怖活动罪的量刑起点为监禁8年,法庭认为恐怖活动罪的8年监禁中,其中2.5年应与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的6.5年监禁分期执行,其馀刑期同期执行,故最终判囚9年(6.5年+2.5年=9年)。

法官杜丽冰庭上读出简短判刑理由,3名法官经考虑后把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量刑起点设于6年半,恐怖活动罪则设于8年。法庭虽然得知被告有悔意,但指若被告认罪则为最大的后悔表现,并将获得到应有的刑期扣减。然而被告否认控罪,所以并不能以有悔意作求情理由。法庭另注意到被告除了曾犯下轻微交通违规外,本属良好品格。但本案两项控罪严重,其良好品格亦非求情理由。

法庭对于被告家庭困境感到同情,而被告亦为家中经济支柱。惟被告应在犯案前已考虑其家庭背景,故此亦非求情因素。

法庭终就煽动罪判被告囚6年半,恐怖活动罪判囚8年。即使两罪由同一事件引起,惟两罪有截然不同的控罪原素,故此两罪刑期应分期执行。惟考虑整体判刑原则,恐怖活动罪中的两年半与煽动罪分期执行,馀下6年则同期执行,两罪共判囚9年。

3名法官在判词中指出,任何人组织或实施分裂国家或破坏国家统一行为,都必须因违反基本法的基本规定而予以适当惩处,而《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一条指明,干犯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人,案情严重可判5至10年监禁,案情较轻则可判5年以下的监禁。而3名法官认为涉案旗帜已清楚地证明到,被告希望吸引公众关注,希望尽可能让更多人看到该旗帜,虽然辩方辩称案情严重是要有一对一的确实影响,3名法官理解辩方尝试称,煽动公众比单对单煽动一人的效用较差,故认为没有理据支持此说法。

案例中指出,「煽动者」是企图影响他人的思想以实施犯罪的人,诡计多端的程度包括提出建议、请求、劝诫、说服、引诱、唤起贪婪等,3名法官指由于煽动的方式众多,其煽动的有效性亦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在任何情况下,触犯煽动罪并非取决于被煽动者被煽动后实际如何犯罪,而是取决于试图煽动他人犯罪的煽动者。

就本案而言,被告并非孤立无援地在人海中独自一人展示标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的旗帜,而被告更故意驾车冲越多条警方防线,尽可能吸引更多人注意到他身后的旗帜,以让公众留下深刻印象及重大的影响,法庭已在裁决理由书中表明,被告特意挑选犯案的日期、时间、地点等,为展示旗帜设定背景,以吸引公众注意。3名法官指2020年7月1日尤为重要,除了是一年一度庆祝香港回归中国的日子,亦是《港区国安法》实施的第一天,而《港区国安法》亦是因为2019年香港的反修例风波引起的安全问题而成立,当时有反华势力大肆鼓吹「香港独立」、「香港人自决」、「公投」等主张,并实施分裂国家及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综上所述,3名法官认为本案情节属于案情严重,故应按《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一条所指,判以5至10年监禁,但3名法官亦认为本案并非同类案件中最严重,因为被告单独行事,旗帜上的光时口号亦是笼统地呼吁民众「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没有向民众提出详细计划,故此认为监禁6.5年作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的量刑起点,已足够反映被告的罪责。

3名法官指《港区国安法》第二十四条《恐怖活动罪》的措辞,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有关处理恐怖活动罪的条文相似,而最高刑罚亦是终身监禁,但由于每个司法管辖区的文化和社会经济状况有异,3名法官认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案例无助本案判刑,而且刑罚亦不会与外国类似案例完全相同。而条例指明,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判处10年至终身监禁,其他情形则可判处3至10年监禁。辩方资深大律师郭兆铭为被告求情时指,被告在案发当日只是疏忽驾驶,但3名法官认为此说法没有证据确实,而且他们在裁决时已裁定被告在冲越每条警方防线前理应停下其电单车,但被告却公然违抗警员指示,故意冲越警方防线,最终撞倒3名警员。3名法官同时认为被告行为属事先策划及蓄意的行为,对道路使用者造成非常危险的情况,亦令3名警员受伤,被告的所作所为不仅危害公共安全和治安,也对社会造成重大破坏。

3名法官留意到被告的电单车配备599cc大排量机车马达及120hp马力,亦在审讯中透过不同的录影片段见到被告如何驾驶电单车,故被告的电单车与其他车辆一样,在危险驾驶时无容置疑是一种致命武器,本案是庆幸3名受伤警员没有受重伤,其他道路使用者亦没有受伤,故认为本案属于《港区国安法》第二十四条所指的其他情形,即可判处3至10年监禁。由于被告实施恐怖活动的政治目的含分裂国家的性质,同时违反了基本法,而任何恐吓公众以追求政治目的的人均须受到谴责及惩罚,当政治目的含分裂国家的性质,政治目的亦包含试图破坏国家统一之意,进而增加了被告的刑责。3名法官避免两罪双重计算及考虑整体量刑标准后,认为监禁8年作恐怖活动罪的量刑起点最为适合。

此外,本案被告使用电单车犯案,故需考虑下令停牌。而被告案发时持有暂准驾驶执照(P牌),事前曾有4次交通违规记录,被告驾驶态度危险,故此法庭必须下令停牌,而辩方亦未曾争议。而根据案例,其停牌时间需与判囚同时执行,亦应比刑期长。考虑本案被告被判囚9年,故恰当停牌时间应为10年。法庭另下令充公大部分涉案物品,包括电单车、电话及防毒面罩等。

另外,辩方大律师刘伟聪离开法院时,向记者表示:「以下说话系唐生托我想同大家讲,好多谢大家嘅关心同支持,时间会过得好快。佢会撑住,大家都会撑住,就好似香港嘅运动员一样,以上嘅说话就系唐生同大家讲,多谢,无其他嘢讲。」被问及会否上诉,刘仅重复「无其他嘢讲」,便继续步行离开。

大批公众人士在庭外排队。
大批公众人士在庭外排队。
多名警员在场视察。
多名警员在场视察。

司法机构在下午2时15分开始派发传媒标贴,是日传媒旁听位置共有82个座位,其中26名记者可入内庭旁听,另外56名记者则须于法庭延伸部份旁听。截止下午2时25分,已有近60名记者到庭入座,等候开庭。

3名法官早前裁定「光复香港,时代革命」8字含有分裂国家及香港独立的意思,能够煽惑他人分裂国家,而被告公然违抗警员指示,故意不停车并冲越警方防线,显然是意图针对警方防线,藉以挑战法治,吸引公众关注,让更多人看到旗帜。法官不接纳被告避开警员的说法,认为被告在警方防线前加速驾驶,最终撞倒三名警员,令案发现场的市民感到震惊,行为涉及严重暴力,严重危害及公众安全。

本案由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彭宝琴及陈嘉信审理,被告唐英杰由资深大律师郭兆铭、大律师刘伟聪及义务大律师陈碧琪代表,律政司今由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代表。张卓勤昨邀请法庭参考国内书籍《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认为法庭应根据《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一及二十四条所订明的建议刑期来判刑,并指出只有符合《港区国安法》第三十三条所述情况时,例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才可减轻或免除刑罚。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2:00
更新时间17:13

庭外有大批警员戒备。
庭外有大批警员戒备。
庭外有大批警员戒备。
庭外有大批警员戒备。

庭外有大批警员戒备。
庭外有大批警员戒备。
庭外有大批警员戒备。
庭外有大批警员戒备。
唐英杰囚车驶出。
唐英杰囚车驶出。
唐英杰囚车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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