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等3人被廉署起诉 涉就2016年立会选举非法刊登广告

2021-07-26 11:37

戴耀廷。 资料图片
戴耀廷。 资料图片

廉政公署今日(26日)落案起诉3人在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控告他们并非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在两份报章刊登6个广告,招致选举开支共逾25.3万元。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指称有人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展开调查。于徵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落案起诉戴耀廷,57岁;叶剑青,55岁;及石守正,50岁。

3名被告同被控4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3(1)条。3人将于星期五(7月3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控罪指戴耀廷、叶剑青及石守正,并非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在2016年9月4日举行的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即在该选举中或在与该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透过鸡蛋同盟有限公司(鸡蛋同盟)招致选举开支共逾25.3万元,以用于在《明报》及《苹果日报》刊登6个广告。

戴耀廷在该选举前曾分别透过电台节目、记者会及社交媒体向选民介绍一项投票计划,其目标是透过招募选民根据该计划提供的建议投票予某些候选人,以达致过半数当选议员均来自某特定群组。宣传该计划及其目标的广告,分别在2016年8月9日、9月2日及4日刊登于《明报》及《苹果日报》。

廉署调查发现,鸡蛋同盟就该3个刊登于《明报》的广告支付了13.354万元,并就另外3个刊登于《苹果日报》的广告支付了12万元。叶剑青及石守正同为鸡蛋同盟董事及该公司银行帐户的授权签署人。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3(1)条订明,任何人如非候选人亦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在选举中或在与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招致选举开支,即属非法行为。

任何为促使或阻碍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当选而招致的开支,均被视作选举开支。廉署发言人提醒公众,只有候选人或获候选人书面授权为其选举开支代理人的人士,方可招致选举开支。

廉署已陆续为即将举行的公共选举推出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提醒候选人、选举代理人及选民必须遵守《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有关计划包括举办多样化的活动及制作参考资料,例如法例简介会、地区快闪宣传活动、广告、资料册、短片、海报及单张,向选举持份者加强宣传廉洁选举的信息,包括提醒候选人、助选人士及其他人士注意有关招致选举开支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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