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管真枪元件修例 将于11月1日生效
2021-07-23 11:24
《2021年火器及弹药(枪械宣布)(修订)规例》将于今年11月1日生效。相关规例生效后,指定的火器(即真枪)元件,包括身管、枪膛、子弹轮、枪架、枪身、机匣、枪闩、枪栓,以及枪膛尾部用作容载发射的压力之其他装置,即属《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枪械」定义的范围内。
任何人士如于有关规例生效前已管有有关真枪元件,必须于今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警务处处长提交相关的牌照申请。相关人士如欲处置该真枪元件,亦可于今年10月31日前授权警务处处长接收和处置该真枪元件,或向持牌的枪械经营人/射击会/个别人士交出该真枪元件。
逾期办理者,有机会违反《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下的「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第6级罚款(10万元)及监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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