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衞动议二读《私隐条例》修例草案发言全文
2021-07-21 18:55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今日(七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二○一九年的一场政治风波,香港市民以至每一位热爱香港的人都饱受「黑暴」侵扰。暴力,除了看得见的实质肢体暴力外,还包括一些将个人资料武器化的「起底」暴力。一些无耻之徒,意图透过公开其他人的个人资料,令别人产生恐惧和不安,甚至威吓令人不敢伸张正义。受害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车牌号码、甚至家人资料在网上被公开,令他们本人和家人饱受欺凌和滋扰。「起底」的人将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连同威胁或恐吓的字句一同发布,例如在网上平台上载家长和幼童的相片及个人资料,并扬言会携带麻包袋接小童放学,意图威胁及恐吓当事人。我们甚至留意到有「起底」的人在发布受害人个人资料时,怂恿其他人一同行动,例如呼吁其他人去受害人的住所对受害人作出「慰问」,令受害人担心自己及家人的安危受损,甚至有人有家归不得。这些「起底」暴力行为在过去几年越来越猖獗,越来越恶劣。身处一个文明的社会,我们绝不能容忍这些危害他人的卑劣行为。
政府和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一直致力打撃「起底」行为。自二○一九年六月至二○二一年六月,私隐公署共处理超过5 800宗侵犯个人资料私隐的「起底」个案,并341次主动联络18个相关网站、社交平台或讨论区的营运商,要求移除6 380条涉及「起底」的连结。尽管我们已不遗馀力打撃「起底」行为,现时《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并无设有特别针对「起底」行为的罪行,因此在调查、执法和检控方面都遇到不少挑战,加上私隐公署移除「起底」连结的要求在法律上并不具强制性,以致只有大概七成「起底」连结在私隐公署要求下被移除。政府有必要尽早立法针对性地打击「起底」行为,以保障市民大众的个人资料私隐和身心安全,因此我们在今年五月在政制事务委员会就政府修订的方向谘询立法会议员的意见。
在参考了不同地方规管「起底」的法例,例如澳洲的《提高网络安全法2015》、新西兰的《有害电子信息法2015》、新加坡的《防止滋扰法》等,并听取议员就修例提出的意见后,我们今日向立法会提出《条例草案》,针对性地打撃「起底」的恶劣行为。而修订范围主要涵盖三个范畴:
首先,我们建议在《私隐条例》中引入特别针对「起底」行为的罪行。新加入的「起底」罪行,由过去的未经「资料使用者」的同意下公开「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直接改为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的披露。此外,《条例草案》同时扩阔《私隐条例》第64(2)条涵盖的范围至「资料当事人」的家人,藉此针对性地处理「起底」内容对「资料当事人」及其家人所带来的伤害,进一步加强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
同时,我们亦接纳了议员就「造成心理伤害」在举证时有实质困难的意见,建议引入两级制的「起底」罪行。第一级罪行在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披露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只要披露者意图或罔顾该披露会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的伤害,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处第六级罚款(即100,000元)及监禁两年。而第二级罪行则为当披露有关个人资料对相关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造成可证明的指明伤害,再加上第一级罪行的犯罪元素,即构成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1,000,000元及监禁五年。两级制「起底」罪行以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有否蒙受指明伤害去厘定案件的严重性,这做法并不罕见,亦非今次《条例草案》所独有,在其他本地法例,例如在《侵害人身罪条例》中,袭击罪行亦会以有否造成真实身体伤害去厘定案件的严重性。
就指明伤害的定义,我们参照了海外相关法例,以及早前法庭就「起底」行为所颁布的禁制令中所涵盖的范围作出修订。《条例草案》中建议的指明伤害,是指(i)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ii)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iii)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iv)该人的财产受损。
第二方面,为令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在处理「起底」个案时赋有合适执法能力以杜绝有关行为,《条例草案》将赋予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和检控的权力,包括要求任何人提供相关文件、资讯或物品协助调查;申请手令检取电子器材或进入处所搜证,以及行使截停、搜查和拘捕的权力等。有关做法令私隐公署能够以一条龙方式跟进「起底」个案,有助加快对「起底」个案的调查及检控。草案中赋予私隐专员刑事调查的权力与警方现时处理有关案件的刑事调查权力大致相若。
第三方面,《条例草案》将赋予私隐专员发出停止披露通知的权力,以有效阻止「起底」讯息进一步的传播。当私隐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i)被披露资料者是香港居民或身处香港,及相关披露并未获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而(ii)披露者意图或罔顾有关披露会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私隐专员可要求有能力就该讯息采取停止披露行动的人士,在指定时限内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嫌「起底」的讯息。停止披露通知的目的是尽快阻截进一步散播有关个人资料,减少对受害人的伤害。我们强调停止披露通知是针对「起底」讯息,而非针对任何服务提供者,因此并不会对言论自由构成任何影响。另外,参考之前律政司的做法,《条例草案》亦赋予私隐专员权力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阻止社会上针对特定人士大规模或重覆地进行的「起底」行为。
自《条例草案》上星期公布以来,坊间都对草案有不少讨论。我高兴见到,社会整体而言认同「起底」是不能容忍的行为,但对于一些偏颇,甚至无中生有的批评,我在此亦藉此机会作出回应和澄清。
最近,一些海外媒体,借此《条例草案》大做文章,表示一些海外网络服务平台会因这项立法而停止在香港提供服务。虽然亚洲互联网联盟已公开澄清表示,旗下成员无意撤离香港,但部份海外媒体仍然继续炒作。特区政府、私隐专员与亚洲互联网联盟一直保持良好沟通,联盟部分成员在《条例草案》公布前,对一些细节有疑问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已经向联盟详细解释修例的目的和内容,亦一再强调,法例主要针对恶意「起底」的人和讯息,而非针对任何服务提供者;要求移除「起底」内容的停止披露通知,亦只会向有能力就该讯息采取行动的人士发出,如果这些企业在香港的员工只负责一般市场推广或行政等工作,没有权限对这些「起底」内容采取行动,他们不用亦不需要就有关法律责任过分忧虑。另外,亦有业界表示关注所谓「封网」的问题,私隐专员已经明确表示,根据过去两年经验,当发现有「起底」讯息时,会先要求有关网络平台删除「起底」内容;若有关平台不合作,才会考虑联络网络服务供应商,进一步要求移除部分或整个网站。而按过去两年的经验,相关的情况甚少出现,一般有「起底」内容的资讯平台,都十分配合将有关内容删除。为彻底保障「起底」受害人,修订条例需要涵盖相关权力以在需要时可以作为移除「起底」内容的方法。在此必须强调的是,即使「封网」,所指的是封闭个别载有「起底」内容的网站,而非封锁互联网上的资讯流通。
至于新闻界关注《条例草案》会否影响新闻自由,又或者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时会否误堕法网的问题,我们已一再强调,这《条例草案》在保障私隐和保障言论自由之间已取得合理平衡,市民大众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所获得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及资讯流通以至合法的新闻活动都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一直以来,《私隐条例》第64条已列出可援引的免责辩护,当中包括防止或侦测罪行、新闻活动等。这些免责辩护在今次修例中并没有任何改变,合法和符合公众利益的新闻活动仍然受到《私隐条例》第64条的免责辩护条款所保障。
部分新闻业界人士亦曾经提出,要求给予传媒绝对的「豁免」,这是不可行的。给予传媒行业绝对豁免,等如让报章或其他媒体可以任意公开任何人士的个人资料,不论其目的,不论这些资料是否符合公众利益,都不受约束,我们认为这并非言论自由和保障私隐的合理平衡,亦不符合公众利益,更不符合法庭就新闻自由和合法新闻活动所订下的原则。事实上,过往亦有传媒因不恰当公开某些人的个人资料而入罪的案例,证明目前采取较平衡的做法是有必要的。
最后,有人质疑《条例草案》是公权力的无限扩张。我想反问一句,市民的个人资料被公开,连家人、小朋友也不放过,令他们惶恐度日,小朋友上学都要提心吊胆,这些侵犯别人私隐甚至对别人造成实质伤害的所谓「自由」,是否已经超越了社会道德的界限、又是否需要受到适当制约呢?是否因为有人跟你政见不同,就要白白承受这种「起底」暴力的压迫和欺凌呢?如果面对这种情况,政府都不闻不问,不作处理,任由市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无尽践踏,那又是否符合市民的期望呢?社会所赋予我们的公权力又有何作用呢?
归根究底,目前法例的不足以致未能有效阻止「起底」行为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而尽快作出修补亦是急市民之所急,我们建议赋予私隐专员更大的权力,更是经过深思熟虑,为了更有效保障市民的私隐,在私隐专员行使权力时也已有适当制约。《条例草案》的内容,包括罪行的定义、私隐专员所赋予的权力等,其实在国际间都不是甚么新鲜事物,因为有不少条文在考虑制订时已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例如强制移除有害讯息的权力,澳洲、新西兰都有类此的机制。
在座各位,相信不少也是这一股「起底」歪风下的受害者,如果此歪风不除,最终整个社会都会成为受害者,每个人都得不到适当保障,每天提心吊胆活在惶恐之下。因此,我们实在有必要作出法例保障,让每名市民不论年龄、性别、种族、背景和阶层都获得同等的保障,以杜绝社会上的「起底」行为,构建和谐社会。
主席,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打撃「起底」行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争取尽快通过《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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