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暴动蒙面罪成 20岁和25岁学生囚4年半及3年9个月

2021-07-21 16:56

2人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示威中暴动及蒙面罪成。资料图片
2人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示威中暴动及蒙面罪成。资料图片

2019年11月中文大学发生激烈冲突,5名男女在警方驱散行动中被捕,其中20岁IVE应用科学系男生和25岁中大中文及教育系女生早前被裁定暴动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今于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囚4年半及3年9个月。至于违《禁蒙面法》罪成、但暴动罪脱的23岁中大金融系男生则被判监2个月。

李庆年法官判刑时指,被裁定暴动罪成的第三被告张俊浩及第四被告邓希雯参与的暴力程度不同。当日暴动的规模大,多人向警方作出投掷汽油弹、砖头及杂物等直接暴力行为,当中部分是张俊浩直接施行的。而第四被告邓希雯有足够时间离开,但却选择逗留超过13分钟之久,以其衣著及装备可判断她与其他示威者同一阵线,实际上乃鼓励了其他人使用暴力,惟未有证据证明她曾亲身使用暴力。综合整体案情等因素后,遂判张俊浩监禁4年6个月,邓希雯监禁3年9个月。

针对张俊浩、邓希雯及首被告陈起行共同面对的使用蒙面物品罪,李官则指案发期间并没有现时的「口罩令」,当天故意蒙面的人有约100人,他们明显的意图就是遮蔽容貌,企图逃避侦查及追捕,而事件也由非法集结演变为暴动,认为本案情节需要判处阻吓性刑罚,故短期监禁是合适的。就陈起行而言,没有证据证明他曾参与非法集结和暴动,考虑到他的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正面,遂判囚2个月。至于张俊浩及邓希雯均被裁定参与暴动,因此就此控罪分别被判囚6个月及3个月,但由于案情重叠,二人的监禁刑罚获准同期执行。

李官又援引同级法院多宗近期的示威案件指,为了达到保护公众利益和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惩治法人员,法庭必须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强调纵然被告犯案时仍年青,但被告的年龄、背景良好等皆非减刑理由。

4名被告依次为陈起行(23岁,中大计量金融系学生)、李俊皓(26岁,理大测量系学生)、张俊浩(20岁,IVE应用科学系学生)及邓希雯(25岁,中大中国语文及教育学系学生)。他们被控在前年11月12日,在中文大学二号桥及环回东路一带,与黄亭陶及其他不知明人士参与暴动。陈、张及邓另各被控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即护目镜及防毒面具。张再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李庆年法官早前裁定,首被告陈起行违《蒙面法》罪成,暴动罪脱。第三被告张俊浩及第四被告邓希雯暴动罪及违《蒙面法》罪俱成,张俊浩另被控的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脱。次被告李俊皓暴动罪脱,已获无罪释放。

法庭记者:凌子淇

建立时间15:53
更新时间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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