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前妻向闺蜜透露其性冷感 起诉索赔被驳回

2021-06-23 16:37

示意图,非当事人。
示意图,非当事人。

广西玉林一名男子陈某在车Cam(行车记录仪)中发现前妻向闺密透露其性冷感,认为其个人隐私和名誉权受到侵犯,遂起诉前妻,要求其在QQ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同时赔偿3万元(人民币,下同)精神损失。近日,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聊天仅在车内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没有向公众曝光或故意公开的主观过错,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据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陈某与梁某婵于2016年3月结婚,因陈某怀疑妻子出轨,双方于2020年12月初协议离婚。当月25日晚,梁某婵在开车过程中向其闺密诉说自己的婚前私生活情况,其中谈到自己的出轨行为及陈某性冷感等的问题。

同年12月29日,陈某在整理双方共有的汽车时,在车Cam中发现梁某婵与闺密的上述聊天记录。此后,陈某将梁某婵告上法庭。陈某认为,梁某婵与他人的聊天曝光了自己的隐私信息,严重影响了其个人形象和精神,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和名誉权。陈某诉请法院判决梁某婵在QQ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同时赔偿其3万元精神损失。

梁某婵辩称,其只是在车里向闺密倾诉自己的婚前不幸,而且只是两人在汽车里说,并没有公开曝光,不属于侵犯隐私。如确实对陈某造成伤害要求道歉,其可以私下道歉,而不是通过QQ和朋友圈的方式进行。陈某要求赔偿3万元的精神损失过高,不应当赔偿,出于人道主义和良心可以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该案中,被告梁某婵将自己的不幸婚姻向自己的闺密倾诉,其目的是为了得到朋友的安慰,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意恶中伤原告陈某的心理。

被告与自己的闺蜜聊到了原告私生活,但双方的聊天仅在车内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并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没有向公众曝光或故意公开的主观过错,且该聊天的内容仅是聊天人双方知晓,不存在公然丑化原告人格名誉,也未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降低。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原告所谓精神上的严重损害,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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