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协调查:五成二受访者私隐忧虑无装「安心出行」

2021-05-16 13:25

陈昌坚建议当局在《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对「可识辨身分」之定义,延伸至位置资料和实时监察片段。
陈昌坚建议当局在《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对「可识辨身分」之定义,延伸至位置资料和实时监察片段。

香港青年协会青年研究中心成立的「青年创研库」,今天公布有关「大数据时代下保障个人私隐」研究报告,当中约五成二受访者没有下载「安心出行」应用程式,主因是私隐忧虑;六成半人则支持将「起底」定为刑事罪行;逾九成受访者认为生物辨识资料属个人敏感资料。

研究于3月5日至17日期间,访问808名15至65岁本港居民。受访者整体倾向认为个人私隐重要,平均分为6.66分(10分为非常同意)。然而,他们对个人私隐与公共利益,如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科技发展和公众知情权的取舍,取态略有分歧。

调查结果发现,受访者倾向满意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工作,平均分为5.97分。研究指出,共五成二(51.7%,418名)受访者正考虑下载(25.5%),或没有下载(26.2%)「安心出行」应用程式,主因是私隐忧虑(80.9%)。

六成六(65.5%)受访者支持将「起底」有关行为定为刑事罪行,另近六成(59.9%)支持赋予私隐专员公署法定权力,可要求社交平台和网络移除起底内容;七成一(70.8%)更同意公署应该有独立的刑事调查权和检控权。

此外,逾九成(92.5%)人认为生物辨识资料(如指纹、面部图像)属于敏感个人资料;另有五成七人同意将用作实时监察的闭路电视摄影系统纳入《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私隐条例》)的规管(56.6%)。

另外,五成二(52.3%)受访者支持立法推行电话储值卡实名登记制,表示不支持的占四成二(41.8%),主因是私隐忧虑(65.5%)和担心损害表达/言论自由(42.3%)。此外,五成四(53.5%)不支持「用户取消电话智能卡后,电讯商仍需保存相关个人资料最少12个月」。

青年创研库民生组召集人陈昌坚引述研究报告指,因应大数据和人面辨识技术为私隐权带来隐忧,世界各地在制定保障私隐的相关法例上,采取不同程度的措施。现时本港《私隐条例》并无针对生物辨识资料作特别保障,亦不规管用作保安用途的闭路电视影像,他建议当局在《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对「可识辨身分」之定义,延伸至位置资料和实时监察片段,并加入「敏感个人资料」类别,规定只在特定情况下才容许处理,以加强私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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