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旺角堵路不服定罪上诉 17岁男生指单凭截图不足以指证

2021-06-23 18:15

其中两名上诉人陈嘉汶(左)及韩明恩(右)。资料图片
其中两名上诉人陈嘉汶(左)及韩明恩(右)。资料图片

前年8月初「旺角再游行」晚上有9名示威者于旺角堵路被捕,早前全被裁定非法集结和首被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名成立,9人分别被判囚6个月、4个月、入更生中心和劳教中心。他们不服定罪上诉,上诉方今在高等法院指无证据显示17岁男学生萧浩贤何时出现在案发现场,另当日示威者的行为未构成破坏社会安宁及使人合理地害怕,且萧并不知晓涉案雷射笔能伤人。

上诉人依次为17岁男学生萧浩贤、17岁男学生邓荣熙、20岁男学生陈骏霆、24岁女学生韩明恩、23岁男学生廖智峯、36岁女文员陈嘉汶、25岁男经理伍兆铭、21岁男学生方施阳、24岁女文员苏澄怡被控于前年8月3日,在九龙旺角弥敦道与亚皆老街交界,与不知名人士参与非法集结。萧另被控于同日同地,管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支镭射笔。其中方施阳今在庭上表示将放弃上诉。

上诉方指,未能排除首被告萧浩贤非一开始就出现在被捕现场,而控方亦只能提供一张指称有萧身影的截图,且该截图的质素不足以证明其所指的一定是萧。另指原审裁判官不能单靠示威者占据路面就判断他们的行为破坏社会安宁,惟张慧玲法官质疑:「人、车都行唔到,咁都唔叫破坏社会安宁?」上诉方则表示,当日未有出现实质暴力威胁行为,如果单纯一班人坐在非常繁忙的路中心,只能构成严重阻塞,未足以构成非法集结。

上诉方续指,涉案雷射笔当日藏于萧的腰间细袋,而非在触手可及的地方。且推论雷射笔是否攻击性武器的基础应为,萧是否知晓该物件能否伤人。而该雷射笔上有标签显示功率少于5兆瓦,是为3R级别。专家证人经检查后却指该笔为3R级别,在40至50米可伤人。因而认为无证据显示萧知道该笔可以伤人,且在如此距离下是否仍可以轻易照射到警员眼睛。

律政司则指,警方当日当场「断正」拘捕萧,且萧身上穿戴有激进示威者常用装备,加上现场片段助证,唯一合理的推断便是萧的确有参与非法集结。另若萧在其他示威者在场堵路的情况下,管有一支可正常运作、能伤人的雷射笔,则其功率如何、几米内能伤人根本不重要。

至于被告邓荣熙及廖智峯,上诉方指控方只依赖两人被捕情形及其当日身上装备作环境证供,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指控邓有与其他人有共同目的进行受规范的行为。另两人当日被捕位置为繁华街道,警方亦没有封路,不能排除有市民出现在该路段。对于控方指两人当日分别身穿黑衣、头盔、眼罩等物为激进示威者装备,上诉方表示不认同并指邓可能是保护自身考虑带出的装备。由于,没有证据显示两人于何时开始参与事件,亦不知其曾经做过什么,故难以稳妥地推论他们罪成。

律政司则强调,被告于何时出现并不重要,因警方在采取拘捕行动前,与示威者相距甚近,并在电光火石间拘捕众被告,而当时非法集结必然仍在进行中,众被告亦必然身在其中,并管有示威者常见的装备。

法庭记者:刘安琪

建立时间:1429
更新时间:1815

当晚示威者多处堵路。 资料图片
当晚示威者多处堵路。 资料图片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