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拾狗尸内脏图食用 退休汉罪成判囚缓刑
2021-06-04 12:13
唐狗女去年在公路疑遭汽车撞死,横尸在马路中间,六旬老翁途经现场时取出狗尸内脏,打算捡回家食用。老翁早前否认一项企图使用狗肉作食物罪受审,今在粉岭法院被裁定罪成。冯念伟暂委裁判官指现今社会及文化进步,任何人都不会接受屠杀、食用动物,更何况狗只与人类存在美好关系,被告行为不受大众所容许,案情严重,终判其囚5天,缓刑12个月。
退休被告张显明(68岁)被控2020年10月14日在落马洲青山公路新田段往元朗方向对面的行人路上,企图使用一只啡色成年雌性唐狗作食物。
冯官裁决时指,被告的供词明显不合理、不可靠。他辩称当日一心为了清理狗只尸体,以免破坏环境及影响交通,惟冯官认为即使是爱护动物的人亦不会徒手移动狗只尸体,又何况被告更将狗只的内脏取出并放入胶袋中,其行为有违常理。另被告当日将尸体拖到路边,在现场留下很多血迹,被告事后不但没有清理,更在取出内脏后,将尸体遗留在原地发臭,其行为与说法前后不一致,不合逻辑。
另按被告所言,其当日行为属于自愿性质,理应无须被奖赏,但被告却收取女途人要求其离开的100港元。即使被告确实认为这是对方给他的奖赏或鼓励,那他理应有责任做好,但他最后却在没有完成清理下离开现场。且在明明附近有垃圾房的情况下,拒绝女途人要求他放下手上内脏的请求,在庭上辩称因为手上有腥味,想快些将内脏带回家附近扔掉及洗手。惟冯官质疑,既然被告解决手上的腥味,想不到有任何理由不快些将其扔掉,反而要扔在家附近,污染周边的环境。而更重要的是被告回家途中根本没有垃圾, 故其说法不合常理,与其整洁理念不符。
至于被质疑为何不致电动物协会等机构处理,被告早前解释指,因为害怕马路会有即时的危险,加上没有电话在身。但根据女途人的口供,被告当时未能快速将狗只尸体拖走,表现比较吃力,冯官遂质疑「难道这对他不会造成危险?」,而且即使他没有电话,他亦大可向附近的人借电话。此外,被告在接受盘问时,更多次回避一些正面及简单的问题,冯官因而认为其没有将事实全部讲述。相反,涉案女途人在作供时坦言没有目睹或听见被告有意图食狗肉,可见其没有武断地谎称对被告不利的供词,接纳其口供可信、可靠,认为被告意图带走内脏的唯要目的是想用作食用,最终裁定其罪名成立。
冯官裁决后问今日未有律师代表的被告有否求情说话,被告谓:「根本上我又穷又苦,又俾人冤枉,又俾人砌生猪肉。」冯官随后判刑指,早前《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中的第三条经修订后,刑罚大幅度提高,可见现今社会及立法当局对保护动物的共识,及对残害动物行为的不满及厌恶。而在此案中,除了爱护动物外,仍需考虑到公共卫生,狗肉对食用者身体的危害,及对环境的破坏。冯官强调,现今社会及文化进步,任何人都不会接受屠杀、食用动物。而狗只与人类存在美好的关系及情意结,故食狗肉是严重罪行,判刑须具阻吓性。虽然本案不涉及商业、屠杀动物或偷取他人猫狗等情况,但仍相对严重,需判处监禁式刑罚。最终判被告囚5天,并考虑到被告年迈及身体状况,缓刑12个月。
法庭记者: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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