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男学生涉怂恿示威者堵路罪成 押至下月判刑

2021-05-21 17:09

警方在旺角一带驱散示威者。资料图片
警方在旺角一带驱散示威者。资料图片

20岁男学生于前年5月在旺角站在路中参与堵路,经审讯后今被裁定一项在公众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碍罪成。辩方曾质疑警员处理证物粗疏及不能断定被告曾叫嚣。裁判官梁嘉琪裁决时指警员案发时与被告距离两米,当时被告站在路中心叫嚣,警员立即上前截停,焦点一直在被告,故确认截停人士属被告;相信被告曾叫「手足,前面有狗呀,快啲掉啲垃圾出马路,塞住啲黑警」;另指警员处理证物时连贯,并无粗疏之嫌,故裁定被告罪成,把案件押至6月4日判刑,期间索取背景报告,被告还押候判。

辩方曾质疑警员拘捕被告时没有搜查其背包,证物处理粗疏。但梁官指,警员拘捕被告时没有追截而是即时截停,被告被捕后上车亦一直背著背囊,证物链连贯。而警员庭上承认因被告背囊没有搜出危险品,故没有在口供提及。梁官认为解释合理,不同意辩方所指,警员证人处理证物粗疏。

辩方另质疑当时叫嚣的并非被告。梁官认为,警员当时便装当值,在场观察环境,当有人堵路叫嚣便马上上前执法及截停;警员与被告距离两米,焦点一直在被告,截停时没有追截及逃跑,故确认叫嚣人士属被告;而叫嚣内容怂恿他人一同在路中造成阻碍。

辩方案情曾指,当日被告与友人在旺角「行街食饭」,欲回家时遇上警方封路而需绕路送友人,即辩方证人乘车回家,期间被告突然被黑衣人制服。梁官认为被告与友人从早上11时至下午5时一直在街上,并不急于回家,而且选择严峻的路线回家,并不合理,故不接纳辩方说法。

辩方求情指,被告即使有叫口号都没有人理会他,并无造成涟漪效应;在被捕后马路已通车,交通阻塞时间短,被告亦没有面罩等示威装备,望法庭判处非监禁式刑罚。

被告李泽楠被控在前年5月27日,在公众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碍,控罪指他同日在旺角花园街及山东街交界,站在马路上阻碍交通,可直接造成或导致公众地方、运输或交通受损或阻碍。


法庭记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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