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航空前高层涉贪污及诈骗服务费 案件下午判刑
2021-05-12 12:33
中一航空(香港)有限公司(中一航空)2017至2018年间时任暂代首席运营官,涉嫌贪污收贿约130万港元及串谋提交虚假发票,以诈骗约170万港元服务费,今被控8罪。被告今早于区域法院承认5项代理人接受利益及1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馀下2项串谋提供虚假资料罪则获存档法庭,不予起诉。辩方求情指父母妻子患病欠债,精神经济压力巨大,被告遂起一时贪念,欲以涉款填补开支。法官谭思乐押后案件至下午判刑。
案情指当年36岁的被告时任暂代首席运营官,负责为中一聘请及审批地面服务供应商为客户提供服务。2018年中一董事兼股东调查公司香港业务时,获被告招认曾接受Fastransit Aviation Service Limited(FAS)唯一董事兼股东张雪琤的佣金,以替客户聘用FAS提供服务及协助FAS为客户向讨欠缴服务费,警诫下承认5笔款项逾54,000元美金及175,000港元。被告亦于警诫下承认,张为感谢被告协助追讨服务费,故以美金约87,000元作为佣金,被告辗转下未曾收取款项。
辩方求情指被告自2016年起面临巨大家庭经济压力,父亲欠债,母亲与妻子先后罹患疾病,需要被告照料及陪同覆诊,造成庞大精神压力,情绪负面,一时把持不定而贪污,所得款项大部份用于支持生活开支及医疗费用。辩方续指被告现已深切反省,真诚后悔,调查期间与廉署充份合作,承诺不再重犯,决心改过。
被告谭振峰承认于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先后6次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从持有2间地面服务供应商的1名女商人接受6笔合共逾128万港元的佣金,作为其为中一航空客户聘用该女商人的服务、串谋该女商人协助其追讨1名中一航空客户欠下的未缴服务费的诱因或报酬。
被告另原被控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与该女商人一同串谋,在提供资料结清支付予该女商人的款项时,为使他们自己或另一人获益,或意图使另一人遭受损失而不诚实地向中一航空交出20张由该女商人发出的发票,而他们知道该等发票在要项上是误导、虚假或欺骗的,即看来是显示她为中一航空的一名客户招致总额逾171万港元的服务费。
谭官判刑指贪污罪行性质严重,须判处阻吓性刑罚,首5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犯案横跨13个月,涉款约60万,分别以2年至2年9个月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至16至22个月不等,大部份同期执行,共28个月。谭官续指最后1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犯案形式手法与前者不同,事实基础不一,刑责须分开处理,涉款逾68万不是小数目,串谋犯案增添额外严重性,以3年半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至28个月,其中6个月分期执行,故6罪共囚34个月。谭官最后下达财产奉还令,被告须付中一航空涉案的款项约60万港元。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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