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诺轩「大声公」袭警改囚9周 上诉庭解释指袭警严重须阻吓
2021-04-23 15:28
时任立法会议员区诺轩前年7月7日九龙区反修例游行后,于翌日凌晨在油麻地以扬声器讲话和敲打警方盾牌,导致警察公共关系科警司耳朵不适和另一名警员受惊,被裁定两项袭警罪成,原判140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不满刑期过轻,上诉庭认为原审裁判官的判刑原则有错、明显过轻,改判区即时监禁9周。上诉庭今颁下判词解释。
上诉庭判词指,维持法纪和治安对保障香港公共秩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谕。正在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是法纪和治安的代表,袭击正在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不仅伤害有关的警务人员,也冲击他所代表的法纪和治安。是故,上诉法庭在不少的案例都一直强调,袭击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是严重罪行,必须判处犯案者具足够惩罚和阻吓的刑罚,目的不仅是要保护正在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也是要维持法纪和治安。区诺轩犯案的情节严重,加重了其罪责,法庭在判刑时必须严惩和阻吓、乃改判区即时入狱9星期。
上诉庭强调案发时香港正经历连串、持续并严重的暴力事件,当中有不少本来是和平的示威、游行或集会,后来演变成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甚至暴动。当晚约7时半,反对逃犯条例的示威活动在尖沙嘴结束,示威者沿弥敦道扩散至旺角,当时有大批人在案发现场堵路。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案发时在现场的大型违法堵路涉及暴力,但有见当时的社会气氛和以往的经验,这种风险明显存在。
警方当时在竭力执法,要把大批非法聚集堵路的人驱散,一是要尽快恢复路面的交通,另外就是要避免堵路恶化成暴力事件,区诺轩却袭击两位正在前线执行职责的警员,这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行为。
上诉庭续指事发前已经有过不少执行职务的警员和参与违法行为者发生肢体冲突的事件。区犯案时有不少人在旁,现场气氛紧张,而区情绪十分激动,所用的言词亦极容易挑起人对警方的不满。在这样的情况下,区的言行很有可能鼓动别人一同袭击警员或妨碍警员执法,引发涟漪效应。
区更以粗鄙、挑衅的言词甚至粗言秽语辱骂警员,万一有警员按捺不住被挑动起来而有所反应,例如使用过度的武力,这无疑会加剧警民冲突的风险。
根据原审裁判官的事实裁断,区犯案时怀有恶意。并在警方的前线犯案,他的作为明显阻碍警方当时的执法行动,更在短时间内分别袭击两位警员。呈堂影片显示,他袭击警员后,谭文豪拉著他后退。但是他仍留在现场,不多久就袭击高警司。他在短时间内干犯两罪明显加重他的罪责。
当时高警司在处理传媒,区在毫无挑衅和冲突的情况下向他施袭,甚至高警司再三要求他停止后,仍继续用扬声器近距离向高警司大声叫嚣,他的行为根本是毫无道理可言。
高警司受的伤害虽然并非永久,但不能说是轻微。总而言之,区的罪责严重,即使他有良好的背景,又没有前科,仍然须按照惯常的判刑原则,判处即时监禁。
上诉庭表示,根据案例干犯袭击执行职责警员罪的人须判处即时监禁,以收惩罚和阻吓之用。但原审裁判官完全没有触及惩罚和阻吓,也没有解释为何即时监禁的判刑原则不适用。
而「真诚悔意」是接受社会服务令的先决条件。虽然区诺轩在犯案翌日向公众回应和对自己的言语致歉,但他从来没有为其罪行或向被袭击警员致歉。区在求情中基本上是重覆他对袭警罪的个人看法;虽然他有重申体谅警方执法,无意妨碍警方执行职务,但对其罪行并没有展示半点真诚悔意。
社会服务令报告书虽然说区对行为懊悔,但似乎只是对家人觉得愧疚,这说不上是真诚悔意。
上诉庭认为原审裁判官看来是误以为区有真诚悔意,所以误判社会服务令。原审裁判官接纳感化主任判处社会服务令的建议。但社会服务令报告十分简短,只集中于区的背景和个人情况,和强调他愿意接受社会服务令。原审裁判官没有阐述其他理由,而只基于这个流于片面的报告和建议,便认为判处社会服务令是合适的判刑,做法错误。
虽然在例外的情况下,犯案者不一定要有真诚悔意也可以判处社会服务令,但若他没有真诚悔意,这是法庭需要考虑的重点。
在本案中看不到任何理由为何区没有真诚悔意仍是合适判处社会服务令。即使假设区适合判处社会服务令,但因为他的罪责严重,必须判处即时监禁,故此裁定原审裁判官判处区社会服务令是原则有错,并且是明显过轻。唯一合适的判刑选项是即时监禁。
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控罪一和控罪二的量刑起点分别是4个星期和10个星期。由于两罪为独立事件,原则上刑期应分期执行,但考虑到整体刑期,控罪一刑期的2个星期和控罪二的刑期同期执行,量刑起点共为12个星期。
区的个人情况和求情理由不足以构成任何扣减刑期的理据,但因为这是刑期覆核,他已服完105小时15分钟的社会服务,法庭酌情减刑3个星期。故改判区需服的总刑期是9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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