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港会】去年陪妻分娩今再陪女友 男员工苦恼如何请侍产假
2021-03-19 14:45
有位感情关系复杂的男网民,在facebook专页发文,指去年曾请侍产假陪妻分娩,今夏打算再陪怀孕的女友,网民苦恼如何向公司请假。根据《雇佣条例》,现时无规定男雇员必须与初生婴儿的母亲有法定婚姻关系才可享有侍产假。
男网民说,去年10月请了侍产假陪妻子,而现任的女朋友则今年5月预产,如果公司规定10个月内不可以请2次侍产假,质疑算不算违反劳工法例。
这种罕有情况令不少网民都十分诧异,各出奇谋说「你10个月内请2次侍产假,应该正常人都觉得有问题挂?」、「照请假罗,话老婆早产」、「我觉得劳工处会建议放,因为佢事后可以交出世纸嘅话,证明佢个B出咗世,咁佢的确符合侍产假条例,其他嘢就公司理唔到咁多....」。也有人建议用其他假期去取代,「咁请无薪假咪得罗」。面对如此棘手的三角关系,也有人打趣说「我feel到帖主嘅老婆同女朋友搵紧帖主」。
根据法例,男性雇员如符合以下条件,便可就其配偶或伴侣每次分娩享有5天侍产假,包括为初生婴儿的父亲;或有婴儿即将出生;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及已按法例的规定通知雇主。
如雇主要求,雇员须给予雇主一份由雇员签署的书面陈述,述明婴儿母亲的姓名;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或确实出生日期;及雇员为婴儿的父亲。根据《雇佣条例》,现时无规定男雇员必须与初生婴儿的母亲有法定婚姻关系才可享有侍产假。
雇员须提供的文件 ,在香港出生的婴儿为婴儿的出生证明书,其上记有雇员的姓名,显示他为婴儿的父亲。
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的婴儿,则由有关地方的主管当局发出的婴儿出生证明书,其上记有雇员的姓名,显示他为婴儿的父亲。如该地方的主管当局并不发出出生证明书,雇员可提供由该地方的主管当局发出并按理可视为证明雇员为婴儿父亲
的任何其他文件。
男性雇员可由婴儿预 产期前 4 星期至实际生产日期后 14 星期内的任何时间放取其 5 日侍产假。劳工处提醒,雇员如欲放取侍产假,须给予雇主适当通知,如在出生日期前最少3个月通知雇主。但如雇员没有给予雇主3个月预先通知,则必须在实际放取侍产假前,预早最少5天通知雇主他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
雇员可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 4 个星期至自确实出生日期当日起计的 14个星期内的任何日子放取侍产假。雇员可一次过放取 5 天侍产假,或分开逐日放取。
帖文转载自「奴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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