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上诉律政司得直 黎智英续还押狱中过农历新年

2021-02-09 11:12

黎智英要在狱中过农历新年。
黎智英要在狱中过农历新年。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先后被控欺诈罪及《港区国安法》中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早前批准黎以1千万港元保释外出,律政司就决定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5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法官在2月1日开庭审理后,今早宣读判词,终审法院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终院撤销高院法官李运腾批准黎智英保释的决定,黎智英需还押监房度过农历新年。代表黎智英的律师表示,他们会再次向高院提出保释申请,由于需时准备文件,之后会交到高院,以候法庭排期。

终审法院指保释覆核并非在终审法院司法管辖权内,如果黎智英希望重新覆核总裁判官苏惠德拒绝他保释的决定,他可以在谘询法律意见后作出申请,终院下令黎智英需继续还押。

闻裁决后,黎智英女儿及家人在庭内哭泣。

终院判词指,虽然终审法院没有权力裁定国安法任何条文因与基本法或香港人权法不符而违宪或无效,而终审法院裁定国安法第42(2)条对「有利于保释的假定」,衍生了一个特别例外情况,为保释申请加入严格的门槛要求。如果法官考虑过所有相关资料,认为没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该拒绝其保释申请。

如果法官认为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时,应考虑有没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将会不会依期归押,在保释期间重犯、干扰证人或妨碍司法公正等,为了杜绝上述情况而施加的保释条件亦应一并考虑。

终审法院裁定原审法官李运腾错误诠释国安法第42(2)条,误解了新严格门槛要求之性质及效力,把国安法第42(2)条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G条混为一谈,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式,没有根据国安法第42(2)条作出妥善评估。

法庭记者:刘晓曦 陈子豪

建立时间:10:03
更新时间: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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