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高积木侵权案在沪终审维持原判 主犯获刑六年罚款九千万

2020-12-29 14:52

山寨「乐高」积木侵权案在沪终审维持原判。
山寨「乐高」积木侵权案在沪终审维持原判。

涉案金额高达3.3亿元的「乐拼」仿冒「乐高」案,周二(29日)上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驳回李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李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馀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据报,本案主犯李某2011年6月,创办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玩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在他的努力下,美致公司的经营状况蒸蒸日上,不仅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玩具400多种,业务范围也逐步拓展至AI机器人等高技术含量领域。2015年,开始投资做积木玩具。然而,李某却没有走「自主研发」的道路,而是仿冒知名玩具品牌「乐高」,然后冠以「乐拼」品牌销售。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的「Great Wall of China」、「PRIMITIVE TRIBE」、「FAIRY TALE」、「TECHNICIAN」玩具分别仿制了乐高公司的「Great Wall of China」、「THE FLINTSTONES」、「DISNEY PRINCESS」、「ALL Terrain Tow Truck」。「乐拼」的《NINJAG Thunder Swordsman》图册亦是复制了乐高公司的《NINJAGO Masters of Spinjitzu》图册。

法庭文件显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424万馀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亿馀元。2019年4月23日在相关仓库扣押待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60万馀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3050万馀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闫某、张某、王某、杜某、吕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高院认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李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考虑到本案不仅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厉惩处。一审法院结合部分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等作出原判,并无不当。今天上午,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等6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对闫某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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